為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的正常進行,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促進“兩型”社會建設,實現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南岳區從2009年7月1日起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為成功啟動該工作,該區通過廣泛的市場調查,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報經市物價部門批準后,出臺了《南岳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實施方案》、《南岳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凡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從7月1日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0.8元/噸。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納入市財政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它用。該區將污水處理費管理納入了政府目標管理,出臺了《南岳區污水處理費征收考核辦法》,實行財稅工作一票否決制。
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