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是永恒變化的,當年出臺時針對性、指導性非常強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簡稱02標準,下同)也在面臨修訂了。
據中國水網了解,02標準在我國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可以說,這是一個恰逢其時的標準:標準實施的時間正好與我國污水處理事業非常規大發展的時間重合。可以從數據中看出這一點:在“九五”末,2000年左右的時候,我國只有400多座污水處理廠;到2005年的時候,有791座污水處理廠;從2005年到現在,官方數據統計有2114座污水處理廠,即有1200座污水處理廠誕生于“十一五”期間,在建的還有1500多個,估計今年年底會有300-500座污水處理廠建成。
02標準的實施大大推動了產業進步,比如,這個標準提出了對病原體的控制,因此使得污水處理紫外消毒市場大大發展,目前,我國城市污水領域紫外的應用已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另外,在一級A達標中,過濾技術及各種深度處理技術也得到了促進。這個標準還體現了超前性,為我國在環保方面的一些重大行動做了技術準備,比如,太湖藍藻事件發生以后,業內提出對污水處理廠進行一級A的提標改造,就是基于此標準。另外,國家“十一五”期間,把COD納入了總量控制考核。
通過8年的實踐,02標準發揮了恰當的作用,現在到了結合現實發展進行修訂以適應新的變化的時候。受國家環境保護部委托,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王凱軍教授正領銜《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的修訂工作,同時,他也是02標準制定的首席專家。近日,他在一個行業會議上,針對標準相關的達標判斷問題、污泥問題等進行了分析,并介紹了標準修編的基本考慮。以下內容由中國水網記者根據王凱軍教授發言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核。
實踐中發現的問題
首先,02標準在使用過程中,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曾發出通知,要求重點流域實行一級A排放標準,隨后因為通知不具備法規性,又發布修改單。而事實上,“一級A”最初的設計本意是作為回用的一個平臺,不是作為排放標準。制定標準時,考慮的是作為回用的平臺,所以對懸浮物、氮磷的設定,不是作為排放標準來提的,這就帶來了一些問題。
其次,當時02標準中首次提出了污泥問題。不過,只制定了污泥的穩定性指標,而對污泥處理的細則沒有提出來。現在可以看出,我國污水處理行業污泥增長量很大,但是缺乏相對應的措施。另外,隨著污泥堆肥廠、焚燒廠等的涌現,以及這個過程中,引起的煤的混燒問題、水泥的摻燒問題等,02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已經不適應新的要求。
第三,“十一五”實現了大量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后,主要的污水處理戰線就到了縣城和建制鎮,對這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標準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四,是標準達標判斷問題。這里有保證率,或者概率的問題。實際上,合理制定標準,涉及到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這是一個科學的問題。02標準對此的處理比較簡單。
第五,最近提出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問題。現在有一種觀點,要把工業廢水,包括開發區的一些污水處理廠,也納入到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標準中來。如果按這個思路來說,下一步更加復雜。
最后,標準本身的科學問題。比如懸浮物的指標,一級A下,懸浮物的標準是10mg/L,這是否合適?現在很多污水處理廠上了膜技術,對氮、磷、COD基本沒有去除,僅僅是針對10mg/L的懸浮物。同時,像濾布濾池、轉盤過濾器等,投資也比較昂貴,主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懸浮物。另外還有氮磷和地表水的關系問題等,這都是科學性的問題。
標準修編的基本考慮
第一,從框架上講,標準有獨特的編制形式,框架將保持不變。但是,術語的定義涉及到公共污水處理廠的問題,這是比較大的問題,有必要專題討論。是否把開發區的污水納入到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中?從公共性來講,它是符合要求的,但是,由于它涉及到工業廢水,所以地方財政上基本上沒有予以支持,在國債上也沒有支持。
第二,從控制項目上來看,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包括COD和BOD等等,這是常規的;選擇性控制項目,是想讓地方根據地方工業的結構和地方水環境的特點來提出自己的選擇性控制項目,主要是考慮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等這些因素。對于特殊敏感區,比如北京,污水排放提出了要達到四類水標準,最近昆明也提出要達到四類水的標準才能保證水環境。所以,會列一類關于深度處理技術的標準,比一級A還要嚴格。這是一個構思。
第三,關于修編還有些初步的想法,即相關一級A標準中的一些技術關鍵問題,比如:特殊深度處理的限值問題,三級處理村鎮污水處理問題,一級A懸浮物限值是否放寬問題,對總氮指標是否予以調整或者在不同的溫度期間予以調整的問題。
第四,關于大氣污染物,保留了原來常見的惡臭的控制指標,同時,有必要增加污泥堆肥車間的臭味控制標準,因為對從業人員的保護還是有必要的。另外,還要增加單獨焚燒和混燒的大氣排放標準。從焚燒來講,如果垃圾和污泥混合焚燒,可以在垃圾標準里涵蓋這個問題,污泥和水泥窯混合焚燒的話,建議在水泥窯處理危險廢物標準里捎帶把污泥的提一下。
第五,下一步的焦點,是污泥與煤混燒的排放標準問題,有以下幾個問題考慮:
不能因為污泥的焚燒救活一些國家政策明令要淘汰的小火電;污泥的焚燒標準控制重點應該是重金屬;另外,增加了混燒裝置以后,應該實行更嚴格的標準,不能稀釋排放,即使排放達到標準也要在污染物的消減上有所作為。對塵灰會做出更嚴格的要求,還有二噁英的問題,歐盟是使用加權平均的方式來處理,修編中初步的想法是采用比較嚴格的標準。二氧化硫也擬采用比較嚴格的標準。
第六,污泥處理方面保留穩定化的指標,同時增加污泥的計量和污泥穩定化的測定方法的研究,同時對污泥農業利用的限值進行微調,增加污泥重金屬污染物的適用量,和一次性最大適用量的標準限值。還有就是增加污泥穩定量的指標,消化考核,堆肥考核,延時曝氣考核,都將有明確的標準,并且標準要有可實施性。
編輯: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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