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部決定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進行調整,設置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根據太湖地區防治污染和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需要,經商有關地方和主管部門,我部確定了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政區域范圍,現予公布(見附件)。我部將在公布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明確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實施的具體時間。請各有關方面嚴格按照實施排放標準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區域名單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區域名單
省 份 | 城市(區)名 稱 |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范圍 |
江蘇省 | 蘇州市 | 全市轄區 |
無錫市 | 全市轄區 | |
常州市 | 全市轄區 | |
鎮江市 | 丹陽市、句容市、丹徒區 | |
南京市 | 溧水縣、高淳縣 |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全市轄區 |
嘉興市 | 全市轄區 | |
杭州市 | 杭州市區(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余杭區,西湖區的錢塘江流域以外區域)、臨安市的錢塘江流域以外區域 | |
上海市 | 青浦區 | 全部轄區 |
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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