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191:665.5.661
GB 4281-84
(1984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1985年3月1日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石油化工廢水對環境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石油化工企業。
1標準的分級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第一級: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石油化工企業或大型石油化工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第二級:是指所有現有具備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的中、小型石油化工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注:大、中、小企業按“化學工業部基本建設基層統計報表制度”中關于“化學工業部基本建設大、中、小型建設項目的劃分標準的規定”劃分。
2標準值
石油化工工廠和工廠污水處理廠排放口水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表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mg/L)
項目 |
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懸浮物 |
100 |
200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60 |
100 |
化學需氧量 |
200 |
300 |
硫化物 |
1 |
2 |
石油類 |
10 |
20 |
揮發性酚 |
0.5 |
1 |
氰化物(以CN-計) |
0.5 |
1 |
編輯:肖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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