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積極推進項目建設,做好項目運行管理
我市將積極爭取國家的大力支持,以貫徹實施《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為契機,進一步推進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確保在2008年全市所有區縣(自治縣)都建成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場。進一步完善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配套設施建設,完善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有關辦法,按照運行維護費用和投資保本微利的原則,逐年提高收費標準。進一步加強項目運行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項目建成后的安全、穩定、可靠運行。加強已建項目的環保監管,確保已建項目發揮效益。
二、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一是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引導新建項目走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新型工業化的道路;嚴格控制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對不能按計劃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制度。二是加強工業污染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的排污口設置,嚴禁無證排污或持證超標準、超量排污。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上市公司環境保護行為的監管,推行和建立企業環保信譽制度,向社會公示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加大重點排污企業的污染治理力度,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三是進一步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控制。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治理示范,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禁止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和次級河流、飲用水源地水庫、大型水庫水面內從事肥水性水產養殖。
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加強庫區水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市、區縣、鄉鎮三級環境監察體系和環境應急保障三大體系建設。切實加強環境執法。按照國務院和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部署,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健康為目標,以查處環境違法事件為重點,以加大執法力度為主要手段,擴大清理整頓范圍,全面開展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四、控制污染排放總量,確保實現總量減排目標
進一步完善以排污許可為抓手,以總量控制為目標,以污染源管理為重點的污染控制新機制。規范新建項目新增排放總量審批,加強新增量的管理。對列入減排計劃還未完成的削減項目,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項目按期投入使用。抓緊制定后三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督促落實減排項目、減排資金和完成時限。嚴格目標考核和行政問責,確保實現“十一五”總量減排目標。
編輯:武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