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9號)等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融資渠道日益多元化,監理單位的職責定位和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水利部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已不能適應當前及今后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實際要求。對此,為有效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市場秩序,維護監理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健康發展,兩部有關主管部門通過近兩年的共同努力,對原監理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將名稱改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由兩部近期聯合印發。
新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包括"監理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合同附件"四個部分。合同文本著重規范了委托人與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和合同雙方糾紛處置方式,進一步明確了監理單位在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生產目標控制的職責,將有利于理順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主觀能動作用,促進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新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還明確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規定必須實行施工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該合同文本,其他可參照使用。同時,在使用合同文本時,"監理合同書"應由委托人與監理人平等協商一致后簽署,"通用合同條款"不得修改。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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