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監測設施運維服務轉包后責任如何劃分問題,得到廣泛關注。為此,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答復。
問:
排污企業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并將運維服務委托給A運維公司運維服務轉包給B運維公司。如果B運維公司在日常運維期間出現不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操作或弄虛作假等行為,應該追究哪方責任?給企業造成的相應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答:
1. 若排污企業與A運維公司的合同中,并未對A運維公司是否能夠轉包作出明確禁止的約定,A公司可將業務轉包給B運維公司。
2. 若B運維公司在日常運維期間出現不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操作或弄虛作假等行為,執法監管部門將直接對B運維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3. 若因運維公司相關違法行為給排污企業帶來損失,由排污企業和運維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運維服務合同相關條款明確責任,排污企業還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程序向運維公司主張賠償。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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