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可以采用手工監測、自動監測或者手工監測與自動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際采取的方式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保持一致。
重點排污單位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鼓勵其他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應當要求排污單位提供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現場監測。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監測數據等。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環境保護稅、生態環境統計等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染源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第四章 監測數據質量保障
第二十一條 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要求。
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比對,保證量值準確。
排污單位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點位、監測站房應當配置能夠獲取主要監測活動過程和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的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視頻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第二十四條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并有效運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一)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擅自變更采樣點位、時間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的污染物濃度、組成、狀態等性質,干擾采樣環境或者采樣活動;
(二)故意漏檢監測項目、改變監測條件或者擅自更改檢驗方法;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或者破壞監測設備及輔助設施、不正當修改監測儀器及設備參數、使用軟硬件作弊工具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四)未開展實質性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直接出具監測報告,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數據、監測時間等信息;
(五)其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排污單位委托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機構(以下稱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其中采樣和分析人員、數據審核人員、設備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并經過相應的培訓和考核。
從事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活動的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他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監測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生態環境監測,不得同時開展存在利益沖突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
監測機構接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監測,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排污單位指定監測機構。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排污單位應當對擬委托的監測機構的技術能力等進行核實,不得委托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
委托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監測機構的現場監測活動進行見證,并對監測時間、點位布設、生產工況、樣品保存等原始記錄簽字確認。
委托單位對監測機構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指使、暗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篡改、偽造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或者影響、干擾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結果,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生態環境監測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
委托監測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指使、暗示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影響、干擾監測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開展現場監測;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用于從事違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場所、工具、設備等。
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被檢查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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