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目標,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線索篩查、調查與鑒定評估、磋商、修復賠償、公眾參與、銜接保障等工作。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細則:
?。ㄒ唬┥婕叭松韨?、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
(二)歷史遺留且無法定賠償義務人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第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
?。ㄒ唬┥鷳B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ǘ┥鷳B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ㄈ┥鷳B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ㄎ澹┓乐箵p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作為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以下簡稱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機構(以下簡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賠償義務人。
第七條 省級賠償權利人管轄以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ㄒ唬┰谌珖兄卮笥绊懟蚩缡∮虻陌讣?/p>
?。ǘ┤》秶鷥瓤缡校▍^)的案件;
(三)全省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各市(區)級賠償權利人管轄本行政區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第八條 相關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ㄒ唬┵r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含縣級)
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指導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負責環境污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因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地生態環境損害以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建筑施工揚塵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工作職責范圍內涉水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產項目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職能范圍內涉及的漁業水域(含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資源等農業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等資源損害及所管轄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
?。ǘ┢渌麊挝唬êh級)
科技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刑事案件。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管理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需求,做好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的計量和標準化工作。
人民法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
人民檢察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檢察監督、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工作。
第九條 各市黨委和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穩妥、有序進行。黨委和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和政府(管委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根據工作分工,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各市黨委和政府(管委會)每年應當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的匯報,督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建立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
第十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ㄒ唬┒ㄆ诮M織篩查案件線索,及時啟動案件辦理程序;
?。ǘ┪需b定評估,開展索賠磋商和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三)引導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修復或替代修復;
(四)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ㄎ澹┢渌嚓P工作。
第十一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第十二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司法機關,要加強溝通聯系,鼓勵建立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工作,參與索賠磋商,實施修復,全面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四條 鼓勵市(區)根據職責或工作需要,充分依托現有平臺建設開發服務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數據平臺或者工具軟件。
第十五條 各市政府(管委會)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市(區)上年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將全省上年度工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第十六條 對屬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重大案件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在立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時,應當向本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重大案件相關信息。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案件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案件:
?。ㄒ唬┲醒爰笆〖壣鷳B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并明確交辦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案件;
?。ǘ┰谌珖兄卮笥绊懟蛘呖缡∮虻纳鷳B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ㄋ模┥鷳B保護紅線等禁止開發區域、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地核心區域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ㄎ澹┦〖壖耙陨厦襟w曝光的案件;
(六)賠償權利人認為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對重大案件建立臺賬,加快辦理進度,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各市(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議事協調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系統)重大案件辦理的跟蹤、督辦,加強對重大案件生態環境修復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損害調查
第十九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篩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形成案例數據庫,建立案件辦理臺賬,重點通過以下渠道定期組織篩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
(一)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案件線索;
?。ǘ┩话l生態環境事件;
?。ㄈ┵Y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四)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和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六)日常監管、執法巡查、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發現的案件線索;
?。ㄆ撸┬旁L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八)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線索;
?。ň牛┧痉C關移送的案件線索;
?。ㄊ┵r償權利人確定的其他線索渠道。
第二十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發現或者接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后,應當在30日內就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初步核查。對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及時立案啟動索賠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損害調查。調查應當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開展。調查結束應當形成調查結論,并提出啟動索賠磋商或者終止索賠程序的意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索賠調查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的時間另計。在調查過程中,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鑒定評估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多個部門或機構的,可以由牽頭部門組建聯合調查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時,為查明生態環境損害程度和損害事實,委托相關機構或專家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等,可以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的部門在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處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受理信訪投訴舉報案件時,對涉及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在立案階段依照本細則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調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啟動索賠調查程序后,應當及時調查以下內容:
?。ㄒ唬┥鷳B環境損害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登記信息、經營狀況,自然人相關信息,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環境違法情況等;
?。ǘ┥鷳B環境損害行為人的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的關聯關系,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等;
(三)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造成的影響范圍和損害程度;
?。ㄋ模┢渌婕吧鷳B環境損害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
?。ㄒ唬┵r償義務人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態環境損害形成生效裁判文書,賠償權利人的索賠請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訴訟請求所全部涵蓋的;
?。ㄈ┉h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符合《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違法案件顯著輕微認定細則》規定的;
?。ㄋ模┏袚r償義務的法人終止、非法人組織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賠償義務人依法持證排污,符合國家規定的;
?。┢渌梢圆粏铀髻r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索賠調查期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鑒定評估報告,也可以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托上述機構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或鑒定評估報告。
對于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賠償金額估算在30萬元以下且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
(一)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經不少于3名專家出具專家意見;如對專家意見有異議可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審核。
?。ǘ┵r償權利人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
專家應從國家和地方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或具備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質的人員中選取。鑒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和報告負責。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鑒定評估規范開展現場調查、采集檢材或樣本、測試分析、科學實驗等鑒定評估工作,作出鑒定意見或鑒定評估報告,并對調查、采集活動以及鑒定評估結論的科學性、合法性負責。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定期評估,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監督懲罰、準入退出等措施,提升鑒定評估工作質量。
第三章 啟動索賠
第二十六條 需要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可行性、成本效益、社會影響等因素的基礎上就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案情比較復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
磋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修復方案可行性和科學性、成本效益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社會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磋商過程應當依法公開透明。
第二十七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形成調查結論,提出啟動索賠或終止案件的意見。啟動索賠磋商的,根據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送達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應當在磋商告知書規定的日期內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同意進行磋商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收到答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與賠償義務人協商確定磋商時間和地點。
賠償義務人因重大事由不能參加磋商會議的,應于磋商會議召開2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并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賠償義務人委托他人代理參加磋商的,應當向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
第二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組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磋商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專家、社會組織或社會公眾等參加。
第二十九條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自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首次磋商未達成共識的,可以再次組織磋商,再次磋商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的案件,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與賠償義務人及時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賠償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f議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ǘ┥鷳B環境損害事實及證據;
?。ㄈ┥鷳B環境損害賠償依據及理由;
?。ㄋ模﹨f議雙方當事人磋商意見;
?。ㄎ澹┞男猩鷳B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方式;
(六)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程啟動的時間與結束期限;
?。ㄆ撸┵r償協議生效時間;
?。ò耍┻`約責任的承擔;
?。ň牛┢渌马?。
第三十一條 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視為磋商不成:
(一)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規定時間內提交答復意見的;
(二)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ㄈ┮颜匍_磋商會議3次,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難以達成一致的;
(四)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
(五)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磋商對部分意見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就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部分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十二條 賠償協議簽訂后,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活動產生的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實施貨幣賠償的,由賠償義務人支付賠償資金。
第三十三條 賠償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可以就賠償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公告協議內容,公告期間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確認協議有效。裁定書應當寫明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協議內容,并向社會公開。
對生效判決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對未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賠償協議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賠償協議無效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與賠償義務人重新進行磋商。
第四章 修復賠償
第三十四條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磋商一致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自賠償協議確定的修復啟動時間起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日起,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做好監督等工作;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同意,并做好過程監管;磋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修復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方式包括:
?。ㄒ唬┵r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經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確定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可實施開展替代修復;
(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義務的,由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代為履行修復義務。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替代修復,以及代為履行修復的所需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
第三十六條??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ㄒ唬┵r償義務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替代修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修復方案”),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專家編制修復方案;
?。ǘ┬迯头桨竷热輵敯ㄐ迯湍繕?、修復技術路線、修復實施方式、修復期限等。修復方案經賠償權利人書面同意后實施;
(三)賠償義務人或委托的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應該嚴格按照修復方案施工。實行強制監理的修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委托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
?。ㄋ模┵r償義務人要做好修復施工過程的全面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實修復施工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生態環境問題。
?。ㄎ澹┬迯蛯嵤┻^程中需要調整修復方案的,賠償義務人應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變更報告,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書面同意后實施;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報告,并組織專家論證,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書面同意,按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進行公示后,方可終止修復;終止修復后,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或替代修復,替代修復的費用不低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賠償資金數額或替代修復費用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探索“碳匯認購”“異地修復”“技改抵扣”“勞務抵償”“分期賠付”和“集中修復”等多樣化的修復(賠償)責任承擔方式。
第三十八條 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賠償義務人根據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要求,自行或者委托開展修復的,應當依法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第三十九條 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替代修復實施方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變更)報告、修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應當對其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充分論證,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受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報告不得由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的機構出具。
第四十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在修復方案實施完成后,及時向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申請。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申請后,及時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驗收,具備評估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全面評價生態環境修復效果是否達到修復目標,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
修復效果未達到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規定修復目標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要求賠償義務人繼續開展修復,直至達到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的要求。
對于損害較小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可組織相關專家出具專家意見。
第四十一條 經評估驗收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對生態環境修復情況出具意見。對經司法確認的案件,應將生態環境修復意見送作出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
未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根據賠償協議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修復,修復完成后重新提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
確實無法達到修復目標的,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或替代修復,替代修復的費用不低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賠償資金數額或替代修復費用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
第四十二條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三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后可以同時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可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提供法律支持,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證據材料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資源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告知后,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或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結束后,發現賠償義務人有新的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或原損害行為有遺漏部分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新的訴訟或開展新的索賠工作。
第四十五條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優先用于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賠付能力等實際情況,允許賠償義務人分期賠償、延期賠償或其他合理形式代償,但不得以罰代賠或以賠代罰。
第四十六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范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賠償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可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ㄒ唬┓e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
(二)在磋商未達成一致前主動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三)其他積極配合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賠償義務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以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數額作為計算基數。
第四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積極創新公眾參與方式,應當適時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結論、鑒定評估結果中涉及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內容、磋商或訴訟結果、修復評估結果和實施替代修復時的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邀請相關部門、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索賠磋商、索賠訴訟或者生態環境修復,接受公眾監督。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訴訟裁判文書、賠償資金使用情況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
第四十九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結束后15日內,通過以下方式公開磋商、賠償協議等信息:
?。ㄒ唬┑胤饺嗣裾T戶網站;
?。ǘ┵r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門戶網站;
?。ㄈ┤嗣裾珗蟆⑿侣劙l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ㄋ模┪⑿?、微博或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
第五十條 對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守護好人民群眾優美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交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同級財政部門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由相關主管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適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行為不在生態敏感區內,賠償義務人初次因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被索賠,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情形:
?。ㄒ唬┻`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程度輕微,案發后24小時內完成整改或損害修復的;
(二)不在國家、省重點保護目錄內,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破壞案件;
?。ㄈ┢渌廴经h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輕微且及時糾正,未造成生態環境影響后果的。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第三十七條所稱“碳匯認購”是指自愿購買一定量的碳匯以實現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交易過程;“異地修復”是指受損生態環境不能完全修復之時,另擇適當地點進行補植復綠等具體措施的修復方式;“技改抵扣”是指通過技術改造對賠償義務人所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抵扣的情形;“勞務抵償”是指賠償義務人通過提供環境公益勞務,抵償其應支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分期賠付”是指賠償義務人欠缺一次性償付能力時,分期給付其所負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集中修復”是指將多個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項目集中在特定位置實施,以提高生態修復整體效果和社會警示效果。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有關期間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外,其他期間按自然日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已經印發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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