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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時間:2024-09-03 10:55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評論(

202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其中包含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例2件、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案例3件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例3件。

為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引導和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現向社會公開發布8起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例2件、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案例3件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例3件,并對克拉瑪依市、昌吉州、博州、巴州、和田地區、塔城地區、喀什地區生態環境局等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案例一:克拉瑪依市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反映某公司在廠區內非法處置大量沾油污染物,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核實。經查,該公司廠區內堆放有大量油管用沾油廢舊護絲帽及破碎后的護絲塑料碎片(裝袋),廠房內有破碎機1臺,破碎機下方堆放已破碎的護絲廢鐵,破碎機內有已破碎的沾油廢舊護絲帽碎片。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上述沾油廢舊護絲屬于危險廢物(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但該公司并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采用破碎機對沾油廢舊護絲帽進行破碎處理,破碎后分解為護絲塑料和護絲廢鐵。

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和克拉瑪依市公安局簽訂的《聯合執法工作聯動機制》,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聯合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工作,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涉案危險廢物及時查封,順利將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克拉瑪依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分局。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死斠朗猩鷳B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克拉瑪依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分局,目前該案已立案,進入偵查程序。

【啟示意義】

本案中,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迅速啟動執法聯動機制,形成打擊隱蔽方式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的合力,發現線索后緊密配合、鎖定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實現違法犯罪行為的順利移送。

案例二:呼圖壁縣某企業院內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3日,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呼圖壁縣分局執法人員對呼圖壁縣某企業日常巡查時,發現在該企業廠區內西南角兩個火車貨罐中有大量黑褐色油性粘狀液體已被人傾倒在無防滲措施的土坑,執法人員現場拍照錄像,鎖定證據,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柴某、公司合伙人安某、土地所有人陳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對土坑中的物質進行危險廢物鑒定。同時,為防止證據滅失,對該公司下發了《查封決定書》。

2023年7月,根據委托單位出具的報告顯示,土坑中粘狀液體屬于危險廢物,代碼為HW08(900-249-08),報告出具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送達至該企業,并在柴某、安某、陳某的共同指認下對土坑中粘性液體進行收集稱重,共計49.5噸。

【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23年8月,昌吉州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呼圖壁縣公安局,經公安局偵查鎖定嫌疑人陳某進行拘留。2023年10月23日,哈密鐵路運輸檢察院批準逮捕。2024年6月11日,哈密鐵路運輸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判定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案發后,陳某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受污染土壤進行了生態損害修復。

【啟示意義】

危廢傾倒案件具有隨機性強、位置隱蔽、固定證據難度大等特點。由于危險廢物的化學特征,非法處置危廢不僅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更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社會穩定。該起案件,生態環境部門快速響應、科學處置,對涉案的物品、設備、人員進行全程錄像、拍照,保全現場違法證據,規范采樣并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物質進行鑒別,出具危險廢物鑒定報告,為公安機關辦案提供有力證據。

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公安機關負責抓捕,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及受污染的土壤進行先期保管和采樣監測,第一時間出具環境監測報告,發揮了各部門專業優勢,形成了打擊污染環境犯罪速商速決、聯動聯查的監管合力,本案系昌吉州生態環境、公安部門聯合辦案并被法院判決的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在區域內形成了強烈的震懾效果。

案例三:博州某水泥有限公司遠程登錄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博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非現場監管網上巡查時,發現博州某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4月5日至8日期間顆粒物自動監測數據恒定在0.1mg/m3,不符合該公司生產排污實際情況。隨即博州生態環境局與公安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公司開展現場突擊檢查,經查閱該公司自動監測設備參數修改記錄,發現其于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間共有56次修改顆粒物量程上限的操作記錄,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經查,該企業通過安裝互聯插件將自動監測設備與辦公室計算機共享,安環部負責人在辦公室計算機和手機端下載安裝應用程序進行遠程控制,在該公司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出現超標時,安環部負責人第一時間利用手機遠程登錄修改分析儀量程上限,以達到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不法目的。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四條“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九)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規定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的規定,該單位擅自修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24年4月23日,博州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本案充分發揮“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執法模式,通過線上系統平臺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線索,線下調查取證方式固定違法證據,實現對自動監測弄虛作假行為的精準打擊,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高效協作、各司其職,合力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兩部門職能優勢,尤其是公安機關提前介入為落實兩法銜接工作機制提供了實務經驗。

案例四:巴州某供熱公司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巴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供熱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鍋爐煙氣DA001排口在線監測顆粒物數據一直保持在8mg/m3左右,執法人員隨即登上采樣平臺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粉塵儀測量檔位接近零點校準檔位,執法人員現場要求在線運維人員將粉塵儀檔位調整到測量檔位后,粉塵儀測量數據飆升至250mg/m3以上,為之前測量值的31.25倍。執法人員立即安排監測人員進行手工監測,三組測量結果顯示顆粒物數據平均值為85mg/m3,超過顆粒物有組織排放限值。通過調閱歷史數據確認該公司煙氣排口顆粒物在線監測數值長期處于平穩狀態。經調查核實,該企業為減少治污設施運行成本,通過私自調整粉塵儀測量檔位,使在線監測數值長期保持在達標范圍內,企圖掩蓋外排廢氣超標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單位粉塵儀測量數據一直保持在8mg/m3左右,涉嫌通過調整粉塵測試測量儀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偽造污染物達標排放假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該行為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巴州生態環境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聯合巴州公安局食藥環分局開展專案專查,同步開展現場取證和調查偵查,鎖定該單位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案件予以立案。

【啟示意義】

該供熱企業是巴州重點排污單位,巴州生態環境局污染源在線監控中心在在線監控平臺上發現該單位顆粒物在線監測數據自2022年2月開始長期處于恒值,發現問題后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現場檢查,并邀請專家對該單位小時均值數據、日均值數據進行分析,與同行業顆粒物在線數據進行對比,科學運用在線監控中心數據庫線索長期摸排,最終確定該企業存在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

該公司抱有“心存僥幸”心理,為逃避監管“鋌而走險”,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歷史數據研判、硬件設備檢查、手工監測比對等方式確定企業逃避監管的線索。

持續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行為,是生態環境執法工作重點工作之一,本案例通過非現場執法與現場執法雙管齊下的方式,為提高執法成效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五:和田某發電有限公司為逃避監管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篡改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投訴,和田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2024年4月,在和田某發電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脫硫出口廢氣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數據與數采儀數據明顯不一致,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線索,委托新疆某環??萍加邢薰緦υ摴緩U氣排污口進行執法監測,執法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24mg/m3,顆粒物濃度為230mg/m3,均超過《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經過執法人員全面深入摸排,發現每次檢查時該公司脫硫出口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的量程參數都不一致,經對和田某發電有限公司環保負責人、設備部巡檢員以及負責生產的副經理調查詢問,上述人員均承認,在公司副經理的授意下,公司環保負責人和設備部巡檢員通過修改該公司脫硫出口廢氣自動監測設備量程參數,達到廢氣自動監測數據達標傳輸的目的。

【查處情況】

和田某發電有限公司修改脫硫出口廢氣自動監測設備量程參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該行為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

【啟示意義】

該案件凸顯了非現場執法手段的重要性,通過利用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等非現場監管方式,及時發現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異常情況,為

后續的現場執法檢查提供線索和方向。辦案人員從數據的邏輯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從而成功鎖定違法目標。

案例六:塔城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3日,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塔城市分局執法人員在調閱“機動車環保檢測數據管理傳輸平臺”車輛檢測過程及檢測報告單時,發現塔城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稱該公司)存在違規開展尾氣檢測的情況。2023年11月3日至16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實,該公司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10日間,使用加載減速法對五輛兩驅柴油車開展尾氣檢測,在檢測結果顯示不合格后,改用自由加速法開展尾氣檢測,并出具了檢測結果為合格的虛假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上述行為不符合《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11.1“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汽車環保定期檢驗應采用本標準規定的加載減速法進行,對無法使用加載減速法的車輛,可采用本標準規定的自由加速法進行”的規定。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規定,上述行為屬于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人民幣22.7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00元。

【啟示意義】

機動車尾氣排放是城市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尾氣年檢是機動車尾氣超標排放的重要關口,機動車環保檢測弄虛作假嚴重干擾正常市場秩序和大氣污染治理成效,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全面掌握機動車尾氣檢測相關技術原理,利用大數據、非現場監管手段開展核查,精準發現違法行為,全面固定違法證據,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做出處罰決定,嚴厲打擊了屬地機動車環保檢測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案例七:喀什地區某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喀什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喀什地區某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檢驗3臺柴油車時,擅自將檢驗方法由“加載減速法”變更為“自由加速法”,未按照《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的要求開展機動車檢驗活動,并出具虛假檢驗報告??κ驳貐^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

該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喀什地區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2日對該公司處以14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啟示意義】

本案中,喀什地區生態環境局拓展線索來源,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此類案件在喀什地區屬于首例,對全地區機動車檢測行業中起到了廣泛的警示作用。

案例八:博州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故意使用錯誤檢測方法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博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自治區機動車環保檢測數據管理傳輸平臺”開展線上巡查時,發現某機動車環保檢測有限公司存在使用錯誤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違法行為線索。經現場調查調閱該公司2024年4月以來車輛環保檢測報告及車輛檢測監控視頻,發現被檢的4輛兩驅車輛原本符合使用簡易工況法進行檢測的條件,但檢測人員故意使用較容易通過檢驗的雙怠速法進行檢測,并出具虛假合格檢驗報告,違反了《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第11.1條“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汽車環保定期檢驗應采用本標準規定的簡易工況法進行,對無法使用簡易工況法的車輛,可采用本標準規定的雙怠速法進行”的要求。

【查處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并處罰款11.55萬元。

【啟示意義】機動車檢測機構作為評價機動車是否達標上路的重要關口,本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共同守護“藍天白云”。但是,少數檢測機構受經濟利用驅使,人為制造容易“過檢”宣傳效應,不惜以身試法,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最終被行政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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