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環境管理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對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進一步開展公眾宣傳
8.開展公眾宣傳和教育
制定履約宣傳、教育和培訓方案,開展履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便于公眾知曉和獲取的方式為公眾提供履約有關的信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開展履約成效評估和工作報告編制
9.開展環境和生物體中履約成效評估監測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逐步開展空氣中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的履約成效評估環境監測。持續開展生物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監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疾控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完成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按照國家履約信息調查相關部署要求,定期匯總有關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庫存、廢棄處置和進出口等數據,編制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其他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研究開發
11.加強研發和推廣的政策引導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的政策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術、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和應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完善資金保障機制
12.落實履約投融資機制和經濟政策
根據國家發布的有利于減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的經濟激勵和制約機制,探索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保障履約資金需求
充分利用多種資金來源,支持能力建設、《公約》受控化學品的淘汰替代研發和示范推廣、履約成效評估監測等各項履約行動。(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按照斯德哥爾摩公約和本落實方案要求,落實各領域履約工作,加強履約相關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排查行政區域和管轄領域內履約有關企業,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防范違約風險。(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其他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社會共治
督促我區生產、加工使用或者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落實信息公開。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助力綠色生產生活方式轉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其他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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