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權限可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結合實際下放至具備節能審查能力的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禁止將節能審查權限交由不具備節能審查能力的行政審批機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區、市)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省(區、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制,結合節能降碳形勢、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對節能審查能力不適應地區的重點行業特大型高耗能項目實施節能審查,涉及地區和行業范圍、項目條件、具體時限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企業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需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條 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降碳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碳排放總量、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調入電力熱力等);單位增加值碳排放應與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國內外同類企業進行比較;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和碳排放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和碳排放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碳排放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正式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批復的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等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報告,并報送節能審查機關。
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節能審查機關負責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工作,對節能審查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并出具節能審查驗收意見。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節能審查驗收。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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