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五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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