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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報:個別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為搶占市場,肆意…

時間:2024-08-06 10:28

來源:河南環境、湖北生態環境、杭州生態環境、VOCs前沿

評論(

據公開獲悉,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河南省、湖北省等地陸續通報了一批“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包含修改在線自動監測設施參數、未開展現場采樣直接出具檢測報告、基礎資料明顯不實、未實際對全部排放口進行檢測即出具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

案例目錄

案例一  浙江某環??萍加邢薰驹谏鷳B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案

案例二  建德市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檢測服務弄虛作假案

案例三  杭州市臨平區某機動車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案

案例四  杭州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五  河南思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六  河南省科龍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七  河南愛維安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八  襄陽市查處某檢測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例九  咸寧市查處某環保公司建設項目環評造假案

案例十  十堰市查處某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十一  武漢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例十二  仙桃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01浙江省杭州市

浙江某環??萍加邢薰驹谏鷳B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4年3月14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淳安分局開展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專項執法行動,對淳安縣某污水處理廠在線站房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污水處理廠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COD分析儀修正值、校正因子、消解時間出現大量修改記錄,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數采儀也出現大量更改,其中總磷公式改動導致上傳平臺數據比實際值大了0.03,COD分析儀參數改動導致參數改動期間COD分析儀輸出數據失真。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執法人員最終確定2023年5月至7月COD分析儀參數的改動以及2023年8月數采儀總磷公式的改動屬于弄虛作假。

經后續調查發現,2023年5月至8月,該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設備由浙江某環??萍加邢薰矩撠熯\維(以下簡稱“運維單位”),在運維單位服務期間,運維人員因質控樣做不準需要花更多時間重新做質控樣,擅自修改了COD分析儀以及數采儀設置,以確保質控樣結果在10%誤差內。

【處理結果】

運維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該公司項目經理處罰款6500元、兩名運維人員各處罰款10100元,對該公司處罰款50000元、收違法所得0元(經計算,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6437.5元,2024年5月9日,當事人已將半年運維費用退賠,共計人民幣14475元),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公司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建德市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檢測服務弄虛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3年11月21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建德分局執法人員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專項檢查組對建德市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檢測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檢測公司涉嫌在廢氣檢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

經查,該檢測公司采樣人員李某于2022年12月20日對建德市某公司爐窯廢氣進行采樣,卻將2022年12月11日不明企業煙氣體積換算憑證提供給分析人員,分析員參考錯誤的采樣參數對低濃度顆粒物指標進行分析,造成2022年12月20日該公司煙氣排放濃度失真。該檢測公司發現3次廢氣檢測中2次檢測無效情況下,未組織開展復測,最終得出失實的結果數據并用于編制檢測報告。另查明,雖然該份檢測報告已發出,但委托方未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目前委托合同已解除,后續不再支付,故無違法所得。2024年1月15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建德分局組織召開公檢法環聯席會議,對本案的案卷調查材料開展討論分析,尤其是圍繞主體適格、證據鏈條、法律適用、裁量基準等案件辦理關鍵內容進行充分論證,最終認定該檢測公司采樣人員李某、法定代表人季某使用虛假的不明企業煙氣體積換算憑證,于2023年1月1日出具了《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成立。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照《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建德分局于2024年2月26日對該檢測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4萬元,對采樣人員李某處罰款人民幣2.165萬元;對法定代表人季某處罰款人民幣2.795萬元。

杭州市臨平區某機動車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4年5月26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平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對臨平區某機動車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該機構”)在車輛檢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弄虛作假行為開展檢查。檢查時,該檢驗機構正在營業,車輛環保(尾氣)檢測工位正常作業,未見異常。但執法人員并未輕易下結論,而是將檢查重點轉移到記錄車輛檢測全過程的后臺監控視頻上。考慮到視頻容量巨大,檢查耗時較長,為防止證據滅失,執法人員立即向該機構開具了先行保存證據通知書,對視頻存儲器進行暫扣,并邀請行業專家對可疑的監控視頻開展逐幀分析。

經過長達三天的仔細調查,執法人員初步固定以下違法行為事實:1.該機構在部分車輛出現明顯黑煙或可見煙度的情況下,仍出具檢驗合格的報告;2.部分車輛檢測過程中,驗車員未嚴格執行《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及《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建議工況法)》(GB18285-2018)中的相關規定(油門踏板未踩到底),并出具了檢驗合格的報告。通過對企業相關人員的進一步調查詢問,執法人員證實該機構部分工作人員出于為親朋好友幫忙、提高車輛檢驗合格率吸引客戶等目的,在車輛環保(尾氣)檢測過程中故意未嚴格執行機動車環保(尾氣)檢測規范,致使部分原本檢測不合格或可能不合格的車輛通過了環保(尾氣)檢測,確認該機構在機動車檢測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處理結果】

該機構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平分局擬對該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相關的違法所得,具體金額目前正在調查核實中。

杭州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描述】

2024年5月30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蕭山分局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環保監測監控平臺”中,通過數據巡檢和數據比對試驗,發現杭州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通過采取不規范的檢測方法對車輛出具排放檢驗合格的檢測報告,涉嫌未按照規范開展環保服務工作,執法人員利用視頻回溯等非現場技術手段固定部分檢驗過程存在疑似檢驗不規范的視頻證據。

2024年5月30日-6月20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初次發現嫌疑的車輛進行分析論證,發現該企業未按照規范開展檢測工作的行為未對最終檢測結果造成影響,因此繼續對該機動車檢驗機構開展深入調查。通過調取車輛檢驗數據曲線、檢驗過程視頻、核驗相關機動車輛信息、檢測方式,以及對授權簽字人、負責人進行詢問,發現該檢測公司其他車輛存在可見黑煙或者轉速不達標,仍然出具合格檢測報告的情況,涉嫌出具虛假的排放檢驗報告。

【處理結果】

該公司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擬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3萬元人民幣,并沒收違法收入。

02河南省

河南思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6日,許昌市生態環境局襄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河南思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潔檢測公司)現場檢查,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至3月1日對某陶瓷公司制壓、破碎工序除塵器出口等7個排放口進行了采樣檢測,每個排放口采樣3組。但每份采樣原始記錄單號均為0000000028532,且每次采樣中動壓、靜壓、全壓、計壓、大氣壓、跟蹤率、采樣嘴直徑數據完全一致。

經進一步調查,系思潔檢測公司檢測人員為節約成本、縮短檢測時間,僅對一個排放口進行了采樣,后根據該采樣原始數據編造了其他排放口的采樣數據和檢測結果,未實際對全部排放口進行檢測即出具了虛假的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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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情況】

河南思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檢測服務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其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的規定。2024年3月18日,許昌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罰款36800元。

【案件啟示】

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過程中,需要編造采樣檢測時間、采樣原始數據等一系列虛假信息,時間上可能相互矛盾,數據中往往漏洞百出,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應當從多角度對比,仔細審慎排查檢測報告中存在的可疑之處,準確發現第三方檢測公司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本案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從采樣原始記錄單號一致,動壓、靜壓、全壓、計壓、大氣壓、跟蹤率、采樣嘴直徑等采樣數據完全相同的邏輯矛盾出發,通過模擬檢測、復盤推演的方式還原了涉案公司編造檢測數據的事實,依法精準打擊了生態環境領域數據造假違法行為。

河南省科龍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3日,濟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凈水材料公司和某陶瓷科技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兩家公司均委托了河南省科龍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環境公司)開展環境檢測。但科龍環境公司未實際開展檢測即對兩公司出具了虛假的檢測報告。

科龍環境公司對某凈水材料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及采樣原始記錄顯示,2023年6月15日23時至16日08時,該公司檢測人員分別對熟料破碎、熟料球磨以及成品包裝工序等14個廢氣排放口進行了顆粒物檢測。但執法人員調取凈水材料公司監控視頻發現,科龍環境公司檢測人員于6月15日09時進入凈水材料公司,僅查看了企業生產情況而未開展實際檢測,12分鐘后即駕車離開。為掩蓋虛假檢測的事實,科龍環境公司以開展夜間檢測的名義取得凈水材料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合,于7月12日晚進入凈水材料公司補拍檢測照片。

科龍環境公司對某陶瓷科技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及采樣原始記錄顯示,2023年3月3日09時30分至19時08分,該公司檢測人員分三個時段對破碎、上料和造粒塔廢氣開展檢測。但執法人員調取陶瓷科技公司監控視頻發現,科龍環境公司車輛于3月3日09時40分進入,11時48分駛出,在之后12時至19時的兩個檢測時段未實際開展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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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情況】

河南省科龍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檢測服務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其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的規定。2024年3月5日,濟源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65300元。

【案件啟示】

個別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為了搶占市場,肆意降低監測費用,進而采取嚴重縮短監測時間甚至不赴現場采樣直接編造監測數據等手段降低監測成本,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環境管理秩序。本案中,面對當事人“檢測車輛將人員送至凈水材料公司后離開,留下檢測人員開展檢測”的辯解,執法人員通過長時間查閱視頻監控查明自檢測車輛后再無檢測人員進出凈水材料公司,證實檢測人員隨車輛一同離開,未實際開展檢測的事實;通過詢問凈水材料公司負責人并調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推翻了當事人“在夜間登高對14個排放口分別開展人工檢測”這一嚴重不符合常理的辯解,扎實固定了其出具檢測報告違法證據,為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并打擊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奠定了堅實基礎。

河南愛維安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4日,鶴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家具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河南愛維安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對該家具公司1號和2號噴漆房廢氣排放口非甲烷總烴進行了采樣檢測,8月16日對相同排放口的苯、甲苯、二甲苯進行了采樣檢測,但8月16日有組織排放廢氣流量數據和8月15日數據完全一致,且河南愛維安環科技有限公司僅能提供8月15日廢氣流量檢測原始記錄。經進一步調查,系檢測人員在8月16日的檢測中未攜帶廢氣流量檢測儀,為圖省事直接使用了8月15日的數據,其出具的報告為虛假檢測報告。

【查處情況】

河南愛維安環科技有限公司在檢測服務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其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的規定。2024年4月17日,鶴壁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罰款62286元。

【案件啟示】

少數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眾環境利益于不顧,跨越法律紅線采取弄虛作假方式,違規開展檢測服務,造成不良影響。本案中,執法人員敏銳捕捉到兩次檢測流量數據完全一致這一明顯不合常理的違法線索,進一步細致分析檢測報告中存在的邏輯漏洞,順藤摸瓜開展倒查,最終查實報告流量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03湖北省

襄陽市查處某檢測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11日,根據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線索,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襄陽某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實,該檢測公司2019年以來將部分檢測項目分包給河南某公司開展現場采樣后出具檢測報告,但檢測報告涉及的有71家企業確認河南某公司未到企業現場進行采樣。

經同稅務部門核實,該檢測公司2019年至今共向全市多家企業開具發票五百余張,總金額超八百多萬元。河南某公司在未開展現場采樣的情況下,直接出具檢測報告,涉嫌偽造監測數據,且違法所得達三十萬元以上,襄陽某檢測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查處情況】

2023年10月14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襄陽某檢測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規定,于2023年12月14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襄陽市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偵查調查。

【案件評析】

近年來,少數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眾環境利益于不顧,違規開展檢測服務,通過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壓縮監測成本,擾亂環境監測市場,不僅干擾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且影響了生態環境部門的科學決策,性質極其惡劣。本案中,襄陽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會同稅務部門對轄區企業開展調查取證,精準鎖定河南某公司未開展現場采樣即出具分包檢測報告偽造監測數據的事實并依法對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襄陽某檢測公司予以打擊,充分釋放嚴的主基調,從而倒逼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健康、規范發展。

咸寧市查處某環保公司建設項目環評造假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下旬,根據上級督導檢查交辦問題線索,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農光互補項目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某環保公司受委托負責編制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由于該項目位于某水庫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但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缺少對飲用水源保護部分的評價,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遺漏。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規定。

【查處情況】

2023年10月1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環保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案件評析】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約束建設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為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項目案發地位于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執法人員依法對環評編制機構的涉案環評編制情況進行檢查,從而發現第三方機構存在重大缺陷的環評內容,并依法予以處罰,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嚴格環境準入和加強監管執法的堅決態度,確保了水源地保護區生態安全。同時對于提升第三方機構環保業務的質量和可信度,構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十堰市查處某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3年5月,十堰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檢測公司在開展環境檢測時涉嫌偽造檢測報告,隨即開展調查。經查,某檢測公司受房縣某環保公司委托,2023年4月19日對某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水質檢測時,將該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出水采樣拍照后就地倒掉,未將所采水樣帶走化驗檢測,但其于2023年5月4日出具的《檢驗報告》卻顯示該污水處理廠2023年4月19日出水水質合格,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一)未經檢驗檢測的”的規定。2023年5月31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生態環境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相關案件線索移交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并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對其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門嚴厲打擊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十堰生態環境與市場監管等部門通過建立“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檢查、線索互聯共享等聯動機制,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偽造采樣樣品、篡改采樣時間、編造實驗數據、替換分析樣品等方式實施造假的行為聯合進行打擊。該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對檢測數據造假行為的蛛絲馬跡深挖細查,收集檢測機構人員的打卡記錄、采樣“擺拍”的監控視頻等證據,最終鎖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事實,并及時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對其依法處理,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作聯動及線索互通的重要意義,為協調開展部門聯動執法提供了執法實踐。

武漢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2月5日,接上級交辦線索,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硚口區分局執法人員到某機動車檢測公司調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車牌號為鄂A78U6*和鄂AH3P7*)中載明的機動車發動機額定功率與該車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信息系統》預檢登記功率不一致。2024年1月3日,經進一步收集證據資料,查明了該公司存在《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中降低發動機額定功率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硚口區分局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2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第四十二項,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件評析】

本案中,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硚口分局執法人員利用上級交辦的線索,捕捉可疑信息,通過現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信息系統》數據比對,完善證據鏈條,鎖定證據,確定違法事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同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持續加大線上審核和線下檢查相結合等整治措施,結合《武漢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記分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細則,嚴格監管標準,督促引導轄區機動車環檢機構合法經營、規范檢驗,維護市場秩序,助力藍天保衛戰。

仙桃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4年3月19日,仙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通過仙桃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系統對異常數據進行篩查,發現某機動車檢測公司涉嫌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經現場調查,發現該檢測公司在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間,對鄂M8XL2*、鄂M7127*、鄂M1582*、鄂A2X6N*檢測時,以上車輛存在冒黑煙現象;對鄂M8C90*、鄂M8556*、鄂A5P1P*、鄂A013M*等多臺車輛利用雙怠速法檢測過程中,未測量轉速,且鄂A5P1P*、鄂A013M*為雙排氣管車輛,僅插入1個取樣探頭;對豫PJZ42*利用自由加速法檢測過程中,未使用轉速儀,插管深度不足400mm;對鄂A58LN*利用自由加速法檢測過程中,車輛有冒黑煙現象,操作員將轉速儀移至冷卻風扇附近繼續進行檢驗;對鄂M8525*利用自由加速法檢測過程中,人為將轉速儀放置在配電箱附近,并通過反復取下、放置轉速儀模擬自由加速的轉速過程,車輛在駛離檢測工位時出現冒黑煙現象。經查實,上述11輛機動車未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開展檢驗,但均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的規定。2024年4月1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并于2024年5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目前該公司已積極整改,加強機動車檢驗的流程管理,并嚴格按照相關檢驗規范對機動車進行尾氣檢測。

【案件評析】

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內容,隨著以汽車為主的機動車數量越來越龐大,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產生的尾氣特別是不達標的尾氣,對大氣環境造成重要的影響。本案中機動車檢測機構法律意識淡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不強。通過現場檢查、數據分析、視頻核實等方式,全面鎖定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環境違法行為,對規范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行業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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