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編制)范本(2024年試行版)》的通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敬霞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編制)范本(2024年試行版)》(簡稱《范本》)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辦函〔2023〕115號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2024年3月底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試行版)》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4〕227號)后,又于5月21日發布此次《范本》。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敬霞律師表示,與征求意見稿十六章94條相比,《范本》確定為十五章90條,章節、條款做了優化整合,而且界定為2024年試行版,為后續根據實踐情況調整留下彈性空間。
劉敬霞指出,《范本》主要立足BOT實施方式常見條款條件編制,實踐中需注意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和項目實際情況參考使用、對于具體情況合同當事人可協商調整。對于115號文和17號令規定的TOT、BOOT、ROT實施方式,需要根據項目特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當事人權利義務責任的約定。同時,還要根據項目是否設立項目公司的實際情況,差異化處理實施機構、特許經營者之間的初步協議、特許經營協議以及實施機構、項目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協議之間的關系和具體約定。
實踐中由于特許經營項目類型多樣、情況復雜,僅依靠《范本》列示的框架和內容簽訂合同,還是不夠的,建議項目各參與主體聘請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根據項目情況量身定制《特許經營協議》,避免合同漏洞和風險,畢竟特許經營項目都是長達近40年期限、投資規模較大、涉及界面較多的復雜事項。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編制)范本(2024年試行版)》原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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