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伊春生態環境局消息,2023年6月,接到某污水處理廠員工反映,舉報該廠晚上偷排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經進一步調查,企業負責人又承認了2022年5至6月期間進行了污泥偷排。最后該企業負責人被處以12日行政拘留,具體工作人員被處以10日行政拘留。
0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伊春生態環境局接到某污水處理廠員工反映,舉報該廠晚上偷排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7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現場調查,廠院內有一口匯流井,井內有兩個進水口和兩個出水口,兩個進水口是一期和二期的CASS池出水流入到該井,兩個出水口是一個管道通往深度處理間,另一個管道由閥門控制與出水在線間相通。通往出水在線間的管道與原紫外消毒水槽相連,此通道為原一級B排放管,污水廠升級改造后便已停用,檢查時該管道沒有排水,檢查發現該廠用一期的5號、8號CASS作為污泥儲存池,其他生化池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經過管道輸送到此存放。7月17日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突擊檢查,經調取出水在線間近三天視頻錄像發現,原紫外消毒水槽有大量渾濁污水排放。執法人員對企業負責人和值班人員調查詢問,最終兩人承認開啟匯流井閥門通過原一級B管道排放污泥水,經進一步調查,企業負責人又承認了2022年5至6月期間進行了污泥偷排。整個污水偷排過程是將一期和二期CASS池的污水和污泥排放到匯流井,然后經原一級B管道進入出水在線間,最后經過總排放口排入湯旺河,通過原一級B排放口排水時,一級A的二次提升泵關閉,深度處理間停止進水。
02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該污水處理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責令該廠停止違法行為,對原一級B排放口進行物理隔斷,禁止通過該管道排放污水,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處以罰款43.2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最后該企業負責人被處以12日行政拘留,具體工作人員被處以10日行政拘留。
依據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伊春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伊環發〔2021〕52號)第五條重大事項第(四)項、第六條第(三)項,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03案件啟示
該企業生態環保意識淡薄,法治思維不強,為節約成本,試圖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非法排污,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通過該案的查辦,對其他企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和提醒企業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覺守法經營。該案屬于企業內部員工舉報,2023年4月,伊春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內部舉報人獎勵與保護辦法》,規定內部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并予以罰款處罰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公檢法機關開展刑事偵查訴訟審判并符合有關情形的,可以獲得獎勵,發揮污染者“內部式”監督,從“質”的層面實現高效監管,讓內部舉報人成為環境治理體系的參與者,有效提升監管效能,加快推進全市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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