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本指南規定了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開展監督檢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內容;明確了比對核查的基本原則、方法與結果評價,以及自動監控設施涉嫌不同違法行為的各種表現情形。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關于公開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指導各地規范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我部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月24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我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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