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氣網了解到,近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浙江甌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溫環龍責改〔2023〕1004號
浙江甌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3年8月28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王小國、黃伯瑜對你單位開展執法檢查,抽查了溫州永達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委托你單位檢測并出具的檢測報告兩份,分別為廢水檢測報告(編號OHJ82307033)、環境空氣檢測報告(編號OHJ62307052),及相關資料臺賬、設備數據。
經查:1.廢水檢測報告(編號OHJ82307033)檢測項目采樣人員為林建華、孫堅、范定炎,采集樣品1件,采樣時間15分鐘以下,你單位現場采樣時只錄像記錄了采樣人員潤洗采樣瓶以及采集水樣過程,未按照《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和《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檢測監測服務錄像記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現場采樣時識別標識碼張貼等全過程錄像記錄。 2.環境空氣檢測報告(編號OHJ62307052)項目采樣人員為孫堅、林建華,制圖人林建華、倪孟,共在(1號、2號、3號、4號)4個點位采集樣品數16件,其中,DMF樣4件,TSP4件,VOCs4件,甲苯、二甲苯4件,該項目采樣VOCs采樣時間為45分鐘,甲苯、二甲苯采樣時間為60分鐘,DMF采樣時間為60分鐘,TSP采樣時間為60分鐘,你單位只記錄了(2號、4號)2個點位在現場采樣中間節點部分采樣的過程,未按照《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檢測監測服務錄像記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采樣人員、采樣設備編號及狀態、識別標識碼張貼等關鍵內容錄像記錄,也未對1號點位和3號點位現場采樣錄像記錄;共在(2號、3號、4號)3個點位采集臭氣樣品數9件,臭氧采樣時間15分鐘以下,未按照《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檢測監測服務錄像記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該項目現場采樣時進行全過程錄像記錄。屬于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溫州永達利合成革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張啟升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委托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8月2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光盤1份,檢測報告(OHJ82307033、OHJ62307052)及相關材料復印件2份,證明:1.你單位提供的廢水檢測報告(編號OHJ82307033)相關資料臺賬顯示,該項目采樣人員為林建華、孫堅、范定炎,采集樣品1件,采樣時間點為12:03分。你單位提供的采樣錄像只記錄了采樣人員潤洗采樣瓶以及采集水樣過程,現場未提供識別標識碼張貼等全過程錄像記錄。2.你單位提供的環境空氣檢測報告(編號OHJ62307052)相關資料臺賬顯示,該項目采樣人員為孫堅、林建華,制圖人林建華、倪孟,共在(1號、2號、3號、4號)4個點位采集樣品數16件,其中,DMF樣4件,TSP4件,VOCs4件,甲苯、二甲苯4件,該項目采樣VOCs采樣時間為45分鐘,甲苯、二甲苯采樣時間為60分鐘,DMF采樣時間為60分鐘,TSP采樣時間為60分鐘,你單位提供的采樣錄像只記錄了(2號、4號)2個點位在現場采樣中間節點部分采樣的過程,現場未提供對采樣人員、采樣設備編號及狀態、識別標識碼張貼等關鍵內容錄像記錄,也未提供對1號點位和3號點位現場采樣錄像記錄;共在(2號、3號、4號)3個點位采集臭氣樣品數9件,臭氧采樣時間點分別為9:53、9:58、10:03、13:06、13:09、13:11、15:27、15:29、15:32、你單位現場未提供該項目采樣錄像記錄;
3.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你單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環境、企業內部空間布置情況;
4.調查詢問筆錄4份,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被調查詢問人員的基本情況、被調查詢問人員在此次違法行為中涉及違法程度的情況、檢測費用情況以及你單位未按照《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檢測監測服務錄像記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現場采樣過程進行錄像記錄,屬于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的違法行為的情況;
5.浙江甌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李祖淑居民身份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已取得檢測資質的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情況;
6.檢測技術合同復印件2份,證明廢水檢測報告(編號OHJ82307033)和環境空氣檢測報告(編號OHJ62307052)檢測費用的情況;
7.孫堅居民身份復印件1份,上崗證復印件1份,證明孫堅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在你單位所屬部門、崗位等情況;
8.李上錫居民身份復印件1份,上崗證復印件1份,任命文件復印件,證明李上錫的基本情況、他在你單位所屬部門、崗位、工作職責等情況;
9.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文件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住所和溫州永達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不屬于浙江省“三線一單”內的情況;
10.執法人員的執法證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11.《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12.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文件(溫環發{2023}5號)復印件1份,證明溫州市生態服務機構開展檢測監測服務要執行對錄像記錄的各項規定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的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單位進行處罰。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8月31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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