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生態環境公布兩起檢測報告弄虛作假案例,并公布處罰結果,希望企業以此為鑒,重視檢測數據真實性。
環境檢測機構檢測數據失實
案情簡介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近期調查發現,廣東中科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對氟化物進行采樣檢測過程中,未執行《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HJ/T 67-2001)的相關規范,只采集濾筒塵氟樣品和氣態吸收液樣品,未采集采樣管及其連接管沖洗液樣品,并在缺少采集采樣管及其連接管沖洗液樣品分析數據的情況下,直接向被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造成檢測數據失實。
處理結果
該檢測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9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罰款23500元并向社會公示其處罰結果。
案件啟示
環境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環境檢測機構篡改檢測數據
案情簡介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近期調查發現,廣東中科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廢氣、噪聲進行采樣檢測過程中存在兩個篡改檢測數據的違法行為:
(1)檢測機構采樣人員到達被檢測單位的實際時間為當日下午,但檢測機構提供的采樣原始記錄卻顯示其采樣時間為當日上午,采樣時間被人為篡改。
(2)檢測機構的多功能聲級計記錄顯示當日每次噪聲的實際測量時長為4至28秒,但檢測機構提供的噪聲檢測原始記錄表中卻顯示其噪聲測量時長每次均為5分鐘,噪聲測量時長被人為篡改。
處理結果
該檢測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9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如下處理:
(1)將當事人弄虛作假行為向全社會通報。
(2)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在一年內禁止當事人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3)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根據相關要求,此案件已移交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查處。
案件啟示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打擊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等的新類型違法行為。在本案中,企業將為其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不僅被禁止參與購買政府服務項目,還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向社會通報,對其市場聲譽帶來較大影響。相關單位要引以為戒,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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