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支持力度。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將符合條件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支持范圍。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價格形成和收費機制,推動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可持續運營能力。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環境基礎設施項目信貸投放力度和融資支持力度。堅持“資金、要素跟著項目走”,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要素保障,確保各項工程順利推進。
(五)創新實施模式。鼓勵各地區以市縣為單位將環境基礎設施項目打包,統籌謀劃、整體推動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結合地方實際,深入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開展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和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運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重要意義,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上下聯動、左右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在切實防范各類風險情況下,分類施策,著力推動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取得實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行業指導,推進方案實施。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推進環境基礎設施規劃建設。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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