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8月1日至4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采取“四不兩直”方式,赴湖南省婁底市、益陽市、岳陽市調研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調研過程中發現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多項環境違法行為。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出臺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報道,8月1日至4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采取“四不兩直”方式,赴湖南省婁底市、益陽市、岳陽市調研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調研過程中發現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手工監測報告涉嫌造假;通過煙道噴氨簡易方式脫硫脫硝,干擾檢測;燃氣發電鍋爐污染物超標嚴重,涉嫌長期超標排放等現象。
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出臺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就生態環境部檢查組對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現場交辦問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實施了多項環境違法行為。
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31382748357472X
住所:漣源市斗笠山鎮
法定代表人:梁*康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1日就生態環境部檢查組對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現場交辦問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以臨時限產的方式應對檢查;2、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產措施;3、脫硫系統在檢修過程中使用氨法脫硫,造成二次污染;4、發電站余熱鍋爐排氣筒煙氣超標排放;5、煉焦生產線在推焦過程中,焦爐焦側煙氣未集中收集處置,存在冒煙現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閉儲存;6、部分脫硫裝置儲罐罐頂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排大氣;7、調試及手工報告涉嫌造假;8、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維,發電站余熱鍋爐監測平臺不符合規范要求。
以上事實,有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漣源分局2023年8月1日對你公司作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倫康和安環部長劉兆葵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各2份、對你公司發電站班長劉艷雄和煉焦車間主任肖輝清和生產部部長呂文春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對婁底卓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鐘升才、北京雪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羅藝昭、湖南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檢驗檢測事業部副部長朱紅波和長沙華時捷環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運維工程師劉聰能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相關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生態環境部現場檢查及交辦問題相關資料、湖南省婁底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1份(婁環委監字〔2023〕第16號)、現場照片和其他證據材料為憑。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婁環告(漣)〔2023〕23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認罰具結書。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以及《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中《表3-4 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氣)的裁量標準》、《表4-3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裁量標準》、《表6-1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的裁量標準》、《表13 通用裁量表》。經案審會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公司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對立行立改的問題進行立即整改,對限期整改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嚴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二、7項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壹佰柒拾伍萬叁仟捌佰元整(¥1753800.00)。其中:
1、以臨時限產的方式應對檢查,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2、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產措施,處罰款人民幣伍拾陸萬元整(¥560000.00);
3、脫硫系統在檢修過程中使用氨法脫硫,造成二次污染,處罰款人民幣陸萬玖仟元整(¥69000.00);
4、發電站余熱鍋爐排氣筒煙氣超標排放,處罰款人民幣伍拾陸萬元整(¥560000.00);
5、煉焦生產線在推焦過程中,焦爐焦側煙氣未集中收集處置,存在冒煙現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閉儲存,處罰款人民幣拾叁萬捌仟元整(¥138000.00);
6、部分脫硫裝置儲罐罐頂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排大氣,處罰款人民幣陸萬玖仟元整(¥69000.00);
7、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維,發電站余熱鍋爐監測平臺不符合規范要求,處罰款人民幣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整(¥157800)。
三、違法行為第七項由婁底市生態環境局移送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建設銀行婁底市分行
戶 名:婁底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 號:43001540069050003532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婁底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婁底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10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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