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烏江流域沿岸鋪設石油天然氣、化工液體管道應當符合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七條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烏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禁止在烏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十八條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烏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循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作業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砂石堆場、加工場,河道采砂作業結束后,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平整,并負責限期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十九條在烏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圍內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行洪安全、水源地安全、航運安全、水生生物安全、水環境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湖水體。
第二十條烏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烏江流域河湖沿岸餐飲項目布局。禁止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濕地等經營餐飲、燒烤以及開展野炊、露營等活動。
沿岸餐飲單位應當依法管理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水體。
第二十一條烏江流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烏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禁止在烏江重點水域進行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禁止收購、銷售和加工烏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
禁止在烏江流域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垂釣。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烏江流域內發展下列產業: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
(三)不符合烏江流域綜合保護規劃的。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烏江流域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堿液或者有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
(三)向水體直接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溶洞、裂隙等間接排放、傾倒磷、錳、銻、汞等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傾倒、存貯、掩埋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丟棄農藥包裝物、廢物;
(六)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七)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八)擅自在河道中筑壩、擅自改變河道走向;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船舶垃圾、殘油、廢油;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單位和個人設置的廢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廢物產生的污水滲漏、溢流和廢物散落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二十四條烏江流域實行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烏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當與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相協調,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未達標的行政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加強烏江流域生態用水保障。烏江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應當符合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及水功能區劃、生態流量、航道流量管控目標的要求,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以及航運等需要。
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烏江流域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且應與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相協調,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流量保障方案,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庫的水量和水位。
烏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的水利水電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基本生態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具體納入生態調度的重要支流名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烏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障飲用水安全。
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第二十七條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規定在烏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態系統的完整分布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以及珍貴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重要棲息地、重要自然遺跡分布區等區域,依法設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開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工作。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烏江流域水生物種資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烏江流域水生態系統各級和水生生物總體狀況,制定并實施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
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烏江流域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內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新建水利水電應當采取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電的應當優化原有工程保護措施或者加強調度,保障魚類等水生生物產卵、索餌、越冬和洄游暢通,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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