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底前,完成七個流域、近岸海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個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規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比較科學、管理體系比較高效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二、開展排查溯源
(四)組織排污口排查。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試點,指導各地進行排查整治。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級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壓實生態環境等部門責任;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屬地地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三、實施分類整治
(六)明確排污口分類。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各地可從實際出發細化排污口類型。
(七)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地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溝渠及其他排口,由屬地地市級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海灣)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八)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九)清理合并一批。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
(十)規范整治一批。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監督管理
(十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十二)嚴格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備案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稱流域海域局)負責實施,并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上述范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由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核權限。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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