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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發布 重點支持6大方面

時間:2022-02-08 15:02

來源:云南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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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財政廳印發《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資金重點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詳情如下: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36號)、《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財資環〔2021〕91號)、《云南省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云政辦發〔2021〕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下達我省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積極支持爭創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和最美省份建設。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政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以及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三)按照編制中期財政規劃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防治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各地水污染防治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風險管控成效和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落實中央巡視、中央環保督察等提出問題的整改,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和水環境質量改善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下達預算資金、指導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地做好資金監管等。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防治資金項目庫管理、確定年度資金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標準、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開展項目日常監管和評估、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監管等。

各地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資金管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監管。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

(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四)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

(五)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全省每年統籌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設的資金數不超過年度防治資金總規模的5%。

第六條 跨省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獎勵資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協議涉及地區的項目。長江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引導資金主要支持長江流域簽訂橫向生態補償協議并運行良好地區的項目。

第七條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及項目單位不得重復申報防治資金。

第八條 各地、各部門不得在防治資金中支出人員和日常公用經費、工作經費、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等。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執行

第九條 防治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防治資金支持的項目從中央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優先支持成熟度高、能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項目。未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投資方向和重點,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入庫審查、技術幫扶、推送入庫等工作。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工作,在中央項目庫系統中逐級審核上報。各地在項目申報中應將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落實到位。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州(市)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入庫程序納入中央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管理。省生態環境廳于中央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要求時間一個月前,完成中央項目儲備庫項目入庫和項目調整的審查和上報工作,力爭全省進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資金規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資金規模的1.5倍。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指標文件15日內,結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任務需要、上年目標完成情況、績效管理結果等因素,從中央環保項目儲備庫擇優遴選項目,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并同步完成財政項目庫入庫工作。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綜合考慮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審核確定防治資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態環境廳正式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15日內下達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資金指標文件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具體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15日內分解下達資金和具體績效目標,同時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四條 突出支持對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影響較大的重點項目,對投資數額較大、實施期限跨年的項目可按項目實施進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資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資金支持時明確分年度資金支持計劃(不超過三年),并在后續年份按計劃優先安排資金,確保重大項目實施效果。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后及時批復各地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年度投資規模、項目主要建設任務、項目主要績效目標等。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批復將作為項目實施、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防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防治資金的結轉結余按照財政部和我省關于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防治資金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地點、內容或調整預算。確需調整、變更的,應按管理權限逐級報批,經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批復同意后調整實施。

第四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防治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在預算分解下達時同步下達。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冃繕巳缙诒Y|保量實現。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統籌組織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管理工作機制。省生態環境廳和資金使用單位是績效自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按要求開展自評,適時開展部門評價,要加強績效自評結果審核,確??冃ё栽u結果內容完整、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省財政廳進行自評復核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于每年2月開展上一年度資金(含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工作,形成績效自評報告,于2月底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州(市)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并匯總形成績效自評報告,按照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相關要求及時報送。

績效自評報告應主要包括:績效目標分解下達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含資金執行和管理情況、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等)、績效目標偏離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進措施、績效自評結果擬應用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資金的重要依據,績效管理結果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鉤,對項目實施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益差、績效自評結果和實際情況出入較大的地區,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資金時從嚴從緊考慮。

第二十一條 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在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防治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防治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季度調度防治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項目進展和預算執行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并重點對轄區內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對調度中發現的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問題,各地生態環境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和謊報。

財政部和生態環境部對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調度工作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項目進展滯后、防治資金閑置沉淀或在項目申報、調度和績效管理中存在虛報、瞞報的地區,省生態環境廳責令其進行整改。

情節嚴重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對相關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撥款或收回資金,扣減或取消下一年度資金安排。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各級審計部門、財政部云南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的審計、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監管工作。各類檢查、督察、通報等發現的問題將作為以后年度防治資金分配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方式騙取資金、在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干擾相關部門監測檢測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和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中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云財資環〔2019〕24號)同時廢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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