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擴大再生水利用領域和規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質要求,統籌將再生水用于工業生產、市政雜用、生態環境、農業灌溉等領域。將再生水作為工業園區生產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電、石化、鋼鐵、有色、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創建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范企業、園區。通過布設再生水取水點、綠化噴頭等取用設施和配備運水車等方式,加大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雜用領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滿足再生水水質要求條件下,擴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的規模。有條件的城市按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要求,探索推動將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堅持集中處理利用與分散處理利用相結合,以現有污水處理廠為基礎,結合污水處理設施提標升級擴能改造,根據實際需要建設再生水生產設施,提升再生水生產能力。因地制宜推廣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推動工業園區、用水大戶與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合作,建設“點對點”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實施分質供水方案,完善輸配管網設施,擴大覆蓋范圍,提高輸配能力。新建城區、工業園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老舊城區以道路或城區改造為契機推進再生水輸配設施建設。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進再生水利用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出臺相關財稅、投融資、價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發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對符合條件再生水項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條件企業采用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規拓寬融資渠道。探索開展再生水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健全價格機制,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對于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
三、申報與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申報和確定試點城市名單,及時將名單報送水利部。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目標、重點任務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務分解。試點城市按程序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施方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試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批,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級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將審批通過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備案。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城市的業務指導和跟蹤評估,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統籌推動各項目標任務落實,確保按期保質完成試點任務。
(二)給予指導支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將積極支持試點建設。水利部研究對試點城市給予適當資金支持,在安排灌區節水改造項目時優先考慮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區,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時設置試點加分項,宣傳推廣試點城市經驗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對試點城市符合條件的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對西部缺水地區給予傾斜。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強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的指導。
(三)開展評估總結。2023年,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試點中期評估。試點結束后,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做法和經驗,省級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將試點工作情況報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對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系統評估試點工作成效,研究提出推動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政策建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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