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七條【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列出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第八條【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列出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第九條【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同時按照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管理。
(一)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已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二)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三)位于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中確定為土壤污染潛在風險高的地塊,且涉及生產、使用、儲運、處置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在產企業。
第十條【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列為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一)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或者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四)按照尾礦庫分級分類環境監管要求,需要重點管控的尾礦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
(五)除鈾(釷)礦外所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1 貝可/克(Bq/g)的企業事業單位。
(六)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及以上實驗室或三級及以上醫院。
(七)生產《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所列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八)生產、使用或排放《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所列化學品,且不屬于水、大氣、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章名錄管理
第十一條【分級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對全國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建立、運行全國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信息平臺。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制定和發布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的制定、管理及發布。
第十二條【篩選程序】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 月底確定本年度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初步名錄,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于2 月底前提出調整建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調整建議,結合管理需要于3 月底前確定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類別。
依照本規定符合相應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的,自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暫按重點排污單位納入監管,待名錄更新時納入名錄。
第十三條【移除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從下一年度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中移除。
(一)因實施轉產、生產工藝改造或污染治理工藝改造等措施,不再滿足篩選條件的。
(二)永久性關閉的。
(三)停產1 年及以上的,可暫時從名錄中移除,復產后若滿足篩選條件需重新納入名錄。
(四)依照本規定篩選條件按重點排污單位納入監管后,排污許可證發生變更,不再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不再設有廢水或廢氣主要排放口的,自排污許可證變更之日起不再按重點排污單位監管。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解釋權】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其他有關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與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實施要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17〕86 號)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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