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環境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修訂,編制形成《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指出,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或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和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同一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的重點排污單位或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一)排放本規定所指大氣污染物中任一種且排放量近3年內任一年度進入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統計工業污染源年排放總量占比累計達到 65%的工業企業,或者滿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噸、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噸、顆粒物年排放量大于200 噸、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噸其中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以及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設定嚴于前款規定的排放量篩選比例或篩選限值。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設有廢氣主要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重點排污單位與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列為生態環境重點監管對象。
以下為意見原文:
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
(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強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環境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本原則】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的制定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兼顧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能力,滿足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保障公眾健康總體目標,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助力健康中國和美麗中國建設。
第三條【定義和分類】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或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和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同一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的重點排污單位或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第四條【監管要求】重點排污單位與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列為生態環境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章篩選條件
第五條【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一)排放本規定第三條所指水污染物中任一種且排放量近3 年內任一年度進入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統計工業污染源年排放總量占比累計達到65%的工業企業,或者滿足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50 噸、氨氮年排放量大于3 噸、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噸、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噸其中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承載力以及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設定嚴于前款規定的排放量篩選比例或(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設有廢水主要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條【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一)排放本規定第三條所指大氣污染物中任一種且排放量近3年內任一年度進入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統計工業污染源年排放總量占比累計達到65%的工業企業,或者滿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 噸、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100 噸、顆粒物年排放量大于200 噸、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大于100 噸其中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以及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設定嚴于前款規定的排放量篩選比例或篩選限值。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設有廢氣主要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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