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水費收取過程中,嚴禁不合理收費;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全文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21〕3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省住建廳 省市場監管局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理清價費關系,完善價格機制,促進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權責對等、清費順價、標本兼治、穩步推進”基本原則,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效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降低城鎮經濟社會運行基礎成本,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到2025年,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為和服務規范全面覆蓋,水電氣等產品與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二、重點任務
(一)清理和落實收費政策
1.取消不合理收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相關收費專項清理,《意見》明確的不合理收費項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財政廳,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明確相關收費政策。嚴格執行《福建省定價目錄》的水、氣建設安裝費價格政策;繼續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繼續執行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減半征收政策。接入工程費用(即建設工程安裝費)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是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二是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財政部門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三是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3.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的有關規定,所有收費項目實行明碼標價,2021年9月底前公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具體表式見附件2),明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政策依據等,實現清單之外無收費。(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4.完善供水價格機制。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供水終端價格與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聯動機制。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至2021年已超過5年未調整水價的地方,要及時啟動水價調整機制,需要調整水價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當水價不能按價格成本監審結果調整到位的,當地政府應給予補貼。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省發改委、住建廳要加強對各地落實供水成本監審、水價調整等工作的指導。(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完善電價機制。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配合國家加強輸配電價體系建設,優化輸配電價結構,有序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以及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銷售電價,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更好發揮價格杠桿移峰填谷降低系統成本的作用。健全基于產業政策、能耗標準等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政策。(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6.完善配氣價格機制。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要求和我省天然氣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獨立配氣價格。尚未制定配氣價格的地方,應于2021年底前制定并對外公布;已制定配氣價格的,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由城鎮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城鎮燃氣企業因采購儲氣設施天然氣、租賃儲氣庫容增加的成本,可按程序通過終端銷售價格合理疏導。(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三)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
7.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依法履行定價程序,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鎮供水供電供氣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明確成本構成,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狀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少數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安裝收費,要合理確定利潤率,偏高的要盡快降低。加強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8.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監督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費用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攤費用解決,不得以水電氣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經營者應在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國資委、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服務水平
9.強化行業標準化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梳理完善現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制度規定,建立健全系統性技術標準體系。2021年底前出臺《福建省城市供水企業安全運行管理標準》(修訂),編制《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和檢查指引》。(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制定完善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和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服務質量管理,指導各地積極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估,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公開通報行業服務情況,著力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市縣供水企業每季度要在供水服務營業場所、企業網站以及地方政府或供水主管部門政務網站上公布水質信息。2021年9月底前,各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在地方政府部門政務網站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并動態更新。(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國資委,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11.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監督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按照“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優化服務流程,深入實施“最多跑一趟”、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基本落實,做到辦事更省時,服務更到位。2021年底前,低壓非居民用戶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20個工作日以內,2022年底前進一步壓減至15個工作日以內,全面實現用電報裝業務線上辦理;2022年底前,供水供氣企業辦理水、氣接入時限分別壓減至9個、8個工作日(不含方案設計、工程預算、現場施工的時限)。同時,嚴格落實承諾制度,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住建廳,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國網福建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改善發展環境
12.統籌公共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規劃先行,切實編制好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做到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確保新老城區互聯互通,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進一步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落實工程建設資金,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負擔。(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快推進經營服務市場化進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以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為主導方向,加快推進供水供電供氣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科學謀劃實施城鎮供水供電供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推廣實施混合經營方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創新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鼓勵推進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工程質量管理。鼓勵省內有實力、有技術的大中型水務企業,以兼并重組、收購、股權合作等模式進行整合。支持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用于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國資委、財政廳,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清理規范工作,加強領導、強化協調,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推動各項工作任務有措施、可量化、快落實。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加強政策指導、統籌協調清理規范工作,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要實行掛圖作戰、對表落實,結合本地實際和部門、企業職責,建立聯合工作機制,逐項細化分解工作任務,明確主體責任,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全面落實到位。
(二)健全保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時間節點要求穩妥推進清理規范工作,充分評估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對預案,把握節奏和力度,合理設置過渡期,確保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特別是對涉及民生價格的調整,要精心選擇合適時機,重點關注對低收入群體影響,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確保平穩落地。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上報。
(三)強化監督檢查。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底前要組織開展供水供電供氣環節收費監督檢查,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工程安裝、維護維修等領域的收費檢查,著力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不合理費用等違法行為;加強反壟斷執法,對發現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向社會公開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發揮警示作用。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資源,廣泛宣傳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加社會認同,切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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