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國東
為了規范畜禽和水產養殖管理,促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水產養殖業協調發展,《條例》明確了畜禽禁養區、畜禽限養區范圍,并對畜禽養殖場所的規范建設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管理作了明確要求。同時,進一步明確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防止污染水環境,禁止采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
秦鵬
《條例》一方面明令禁止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非耕地上從事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并設定相應的罰則,另一方面對養殖戶的標準也從《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中規定的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于五十頭,降低為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于等于二十頭,直接擴大了執法范圍,為切實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邁出了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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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保護力度 完善“分級保護”制度
重慶日報:《條例》將優先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這一點我們應該如何去理解?
張山
《條例》將優先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存在的實際問題,分別對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設置了禁止性行為。
李建勛
我市位于三峽庫區腹心地帶,飲用水水源保護不僅關系到三千萬重慶市民,更關乎長江中下游3億多人的飲水安全。重慶境內河流眾多,水體環境復雜,再加之人類活動強度較大,污染源分散、面廣量多,治理難度大,水質安全形勢嚴峻。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對確保三峽水庫淡水資源安全和三峽工程運行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余國東
《條例》明確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新增“禁止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禁止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禁止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增了“禁止新增農業種植”等規定。同時,針對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作出規定,明確了鄉鎮街道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取水單位飲用水水源的有關監管職責。
秦鵬
《條例》不僅結合我市實際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禁止性行為作出了更為細致且嚴格的規范,并設定相應罰則,而且還進一步強化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控和應急措施,比如明確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和橋梁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并建設相應的應急防護工程設施等。這既體現出了地方立法的因地制宜,也反映出了地方對科學立法的躬身踐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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