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近日征求意見,導則旨在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體系建設,形成責任到人的精細化管理模式,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
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溫州市、紹興市綜合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20年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維管理導則編制計劃的通知》(浙建村函〔2020〕153號)要求,由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單位承擔的《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導則》已完成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征求各地意見,請于10月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編制單位。
聯系人:張淳 聯系電話:0572-6037233
傳真:0572-6022480 郵箱:78687548@QQ.com
地址:湖州市長興縣明珠路689號3樓310室
附件: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導則
前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進一步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指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體系建設,形成責任到人的精細化管理模式,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規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要求,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歸口。
本導則主編單位: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興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浙江建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村鎮建設與發展研究會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王未羅、朱偉、張淳、徐夏俊、厲興、徐超明、潘泉涌
本導則主要審查人:
1 總則
1.0.1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體系建設,形成責任到人的精細化管理模式,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
1.0.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省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2 術語
2.0.1 站長 Station master
是指承擔轄區范圍內相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共分縣級站長、鎮級站長和村級站長三類。
2.0.2 站長制 Stationmaster system
是指通過設立縣、鎮、村三級站長,明確各級站長工作職責,對一定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實施管理,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一種管理制度。
2.0.3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是指通過建設、改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并實施運維管理,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規范化處置的一系列活動與行為。
3 基本規定
3.0.1縣級站長宜由聯系鄉鎮(街道、園區)的縣領導擔任。
3.0.2 鎮級站長應由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分管領導或及以上領導擔任。
3.0.3 村級站長應由所在行政村(居)委會負責人擔任。
3.0.4 縣“站長制”管理辦公室宜設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宜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科室人員組成。
4 職責設定
4.1 縣“站長制”管理辦公室
主要負責實施站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制定實施站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按照規定受理站長在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相關部門或運維機構落實處理;建立各級站長制名單及管理信息系統,具體承擔各級站長履行職責的監督和考核;為各級站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落實縣級站長工作要求。
4.2 縣級站長
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所聯系鄉鎮(街道、園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體任務的落實,督促相關部門處理和解決各級站長上報的問題。
4.3 鎮級站長
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本鄉鎮(街道、園區)轄區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體任務的落實,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時協調和督促巡查發現的問題,對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問題,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4.4 村級站長
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本行政村轄區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體任務的落實,在村(居)民中開展宣傳教育,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時協調和督促巡查發現的問題,對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問題,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5 工作機制
5.1 督導巡查
5.1.1 縣級站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鎮級站長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村級站長每周巡查不少于兩次。
5.1.2 縣級站長應開展重點督導,內容包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的突出問題,管理體制機制建立、組織管理與保障措施落實,履行站長職責,“站長制”管理方案和年度目標任務落實等。鎮、村級站長應開展全面巡查,內容包括第三方運維單位運維質量和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并建立巡查記錄臺賬,就巡查地點、巡查時間、發現問題、處理方式等信息做好記錄。
5.1.3針對巡查結果,村級站長及時上報鎮級站長,鎮級站長及時上報縣“站長制”管理辦公室。
5.2 工作例會
縣級站長每半年召集一次會議,鎮級站長每季度召集一次會議,總結“站長制”工作階段性成效和不足,及時協調解決相關重點和難點問題。
5.3 考核
建立考核制度,結合“站長制”各項具體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對“站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5.4 宣傳培訓
5.4.1縣“站長制”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5.4.2 各級站長每年應至少組織培訓一次,培訓內容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關政策及專業技術,培訓可由縣“站長制”辦公室統一組織開展,或由各鄉鎮(街道、園區)自行組織開展。
5.4.3各鄉鎮(街道、園區)和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站長制”工作,在終端站點顯要位置設置“站長制”公示牌,公布站點服務范圍、站長姓名、職責和舉報電話,站長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5.5 問題處理
5.5.1村級站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并采取措施落實解決,對于在其職責范圍內暫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鎮級站長。鎮級站長對發現或接到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解決,在其職責范圍內暫無法解決的,應及時上報縣級站長或縣“站長制”管理辦公室研究解決。
5.5.2各級站長要對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過程及結果進行跟蹤監督,確保問題解決到位。
5.6 應急處置
各級站長應在充分考慮本級職責的前提下,做好應急預案,及時應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突發狀況,確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正常開展。
6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導則。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導則》
《浙江省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導則(試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DB33/T1196-2020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33/T1199-2020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出水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
8 本導則用詞說明
8.0.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3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8.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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