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監測數據超標判定依據:廢氣執行小時均值排放標準的以有效小時均值作為判定依據,執行日均值排放標準的以有效日均值作為判斷依據;廢水以有效日均值作為判定依據。
(三)排污單位存在阻撓現場檢查人員進入現場、不配合比對監測、現場檢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資料等拒絕現場檢查的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四)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營單位參與排污單位監控設施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生產和銷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由于設施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數據明顯失真或數據相關性不符的,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予以通報,公開生產者名稱及其產品型號。
(六)本規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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