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發布《江蘇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目的
為加強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管,規范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
二、定義
本規定所稱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排污單位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儀、流量(速)計、水質自動采樣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三、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及其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執法的管理,具體包括:廢氣參數、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非甲烷總烴等自動監測數據和廢水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自動監測數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清單。四、排污單位主體責任(一)排污單位是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主體。排污單位可委托運營單位運行自動監控設施,但不改變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
(二)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自行組織比對監測,三個月內完成自主驗收,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排污單位負責自動監控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保證自動監控設施及其傳輸系統正常運行,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技術規范》(HJ355)等標準規范要求,對自動監控設施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及時記錄、報告和處理異常情況,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四)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或停運的,應當在拆除或停運三十日前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故障發生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及時維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因特殊情況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使用的,應提前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停運。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加密監測,并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廢水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廢氣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1次。
(五)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12小時內在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校準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標記規則及時標記;未標記的,視為數據有效。
五、自動監測數據的審核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生態環境監控部門、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情況、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與數據有效情況進行審核。
(二)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監測數據超過所執行排放標準限值時,生態環境監控部門立即組織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及時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判斷數據傳輸的有效性。經判斷數據傳輸有效時,出具“數據傳輸審核報告”(見附件1),并在數據產生次日(周末及節假日順延)15:00前書面反饋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同時反饋給排污單位。
(三)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收到“數據傳輸審核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及時組織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和數據有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日常運維、檢修、校驗比對記錄等,必要時可對自動監測設施開展比對監測或質控樣考核,判斷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監測數據是否有效,出具“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見附件2),并在收到“數據傳輸審核報告”3日(周末及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反饋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同時反饋給排污單位。
六、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
(一)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自備案之日起,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標準、技術規范審核后,即可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事實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負責對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和數據超標情況進行查處。
(二)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收到“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三)經現場檢查,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且監測數據超過相應排放標準限值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核報告7個工作日內對涉嫌違法的排污單位進行立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關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經現場檢查,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規定予以處罰:
1.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停運、破壞自動監控設施的;
2.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生態環境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3.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4.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報告的;
5.數據采集率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未按規定報告的;
6.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未按要求開展手工加密監測并及時報送監測結果的;
7.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七、其他
(一)自動監測數據的審核和執法應用由排污單位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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