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允許工廠企業合法排污,同時為了減少企業排污對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威脅,國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規范管理。但現實中排放主體違法排污甚至私設暗管偷排污染物的行為多種多樣層出不窮,需要對其認定標準和相關處罰進行確認總結。
一、三類排污口
排放主體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有三類:
1、合法的排污口
是指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同時按照環評審批意見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的排污口。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在生態環境部門管理工作中應當能夠提供《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報表》、《排污口標志分布圖》以及已懸掛排污口標志牌(高度一般距離地面2米)的現場照片。排污口的位置原則上應當設在廠界內或廠界外不超過10米范圍內,排污口的形式原則上為明管或明渠,因地形受限采用暗管暗渠的,要設置滿足采樣條件的采樣井或采樣渠,壓力管道式排污口應當安裝取樣閥門。
綜合來講,合法排污必須滿足排放行政許可、達標排放和嚴格監測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就屬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違法排污行為。
2、未按規定設置的排污口
是指未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的排污口。前提是根據法律法規和環保部門的規定以及企業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是可以設置排污口的,但是排放主體卻沒有按規定設置排污口進行排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如《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5.4.8規定:入河排污口門應設置在設計洪水淹沒線之上。而有的排污管道深入江河,全年看不到排污口露出河面,這就屬于設置不規范的排污口。
3、為逃避監管“私設暗管”形成的不法排污口
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大多設在廠界內。當污染物通過暗管排放到外部環境時,暗管的末端就是不法排污口。
企業私設暗管排污,一是按環評文件要求根本不允許污染物外排,但企業通過隱蔽方式設置了管道偷排污染物;二是在規定的排放口之外,通過隱蔽方式為達到規避監管目的,另行設置排污管道進行排污。
二、以上第二類排污口和第三類排污口需要進行區分,區分的標準如下:
1、在客觀行為上
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的,按照環評文件要求可以設置排污口,僅僅是在設置時在數量、位置、排污口標志牌高度等不符合環評、排污許可證、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從而不利于生態環境部門對其進行嚴格監測;
而私設暗管排污,在客觀上采取了隱蔽方式,隱藏了排污通道。“隱蔽方式”一是指通過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排污,讓人難以發現,二是指通過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排污,排完就把管道撤走收回,讓人難以察覺。
2、在主觀目的上
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主觀上沒有逃避監管的故意,但未按照環評、排污許可證、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排污口,不利于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
而私設暗管排污,主觀上有逃避監管偷排水污染物的故意。“逃避監管”是通過某些方式使其違法行為不為生態環境部門所知曉,逃避其監督管理,動機通常是降低運行成本。
“故意”是指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故意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三、對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處罰方式相對簡單明了,處罰依據為:
《水污染防治法》第84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四、對“私設暗管”形成不法排污口,視具體情形的不同,行政處罰也不同,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私設暗管,但是客觀上沒有排污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可見,對于私設暗管,但是客觀上沒有排污的,因為破壞了生態環境部門正常監管法秩序,也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拆除、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2、私設暗管,但是達標排放的
即通過暗管排放的水污染物濃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這種行為,生態環境部有過類似答復,2019年6月11日《關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情形的認定的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第三款“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以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和利用滲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是兩種違法行為,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不是滲坑排污行為的界定依據。另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對污水的定義為“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因此,排放的廢水只要參與了生產與生活活動,即使其中的水污染物未超過排放標準,排入水體后仍會使水體受到污染,仍然屬于污水范疇。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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