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污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執法和監督檢查計劃,結合排水戶信用情況,確定執法監督檢查的重點和頻次。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臺賬等有關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五條 (技術支撐機構職責)污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專門機構或技術服務單位,開展排水許可材料審核、水質檢測、排水戶自用排水設施核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許可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污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許可注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及保密)污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污水主管部門及承擔排水許可相關工作的專門機構、技術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經費保障)污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污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污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有效日期)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