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各區域照明標準應符合表7.5.2的規定。
7.6 供暖與空調
7.6.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內部熱濕環境保障宜優先采用通風方式,當通風不能保障室內環境要求時,應設置空調或供暖系統。
7.6.2二次沉淀池等未加蓋池體所在區域宜設置暖風機或預熱送風,防止墻體結露、設備腐蝕。
7.6.3空氣濕度較大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對變電所、配電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電氣設備的房間除濕。
7.7 消 防
7.7.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結構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火災危險性分類和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7.7.2全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防火設計應經消防專項評估,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操作巡視層的單個防火分區的面積應取不大于5000m2,同時最遠疏散距離取70m;
2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大于3人的分區可只設置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
3對于管廊層的防火分區的面積應取不大于5000m2,同時最遠疏散距離取200m。
7.7.3爆炸危險性場所應采用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7.7.4防爆區內工藝儀表應采用安全型儀表及隔爆型一次組件。
7.7.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集中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7.7.6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設地面積水收集和排水系統。
7.7.7 當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重要區域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7.8 除臭與通風
7.8.1應對臭氣源頭采取控制措施,格柵池、沉砂池、生化處理池、脫水機及料倉等主要臭氣源,應作除臭處理。各區域計算除臭風量應符合表7.8.1的規定。
7.8.2臭氣收集風管應合理布置,管路系統應進行阻力平衡計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應大于15%。
7.8.3宜選用生物除臭工藝(圖7.8.3)作為主要除臭方法,生物除臭裝置的填料使用壽命不宜低于15年。
7.8.4臭氣源所加的防護蓋、罩及支撐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臭氣收集風管應采用難燃玻璃鋼或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生物除臭裝置主體框架及外殼應選用玻璃鋼、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
7.8.5臭氣收集處理應選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風機,風機殼體和葉輪材質應選用玻璃鋼等耐腐蝕材料。
7.8.6通風系統宜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氣體檢測儀表聯動控制,同時宜采用遠程集中控制系統進行監測與控制。
7.8.7通風系統風管材料應選用不燃材料。
7.8.9各區域通風量可采用換氣次數法計算,鼓風機房等房間可按排除余熱計算通風量,各區域換氣頻率取值宜符合表7.8.9的規定。
7.8.10進水及預處理區、生物處理區、污泥區等區域應封閉并保持微負壓狀態。
7.9噪聲控制
7.9.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廠區設備宜選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
7.9.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將管理用房與機房分開,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鼓風機房、污泥脫水機房等機房內應采取降噪措施。
7.9.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未加蓋池體應通過優化水力設計來降低噪聲。未加蓋池體所在空間區域較大時,宜采用局部設置吸聲體或對壁面進行聲學處理的措施消除混響。
7.10 防 護
7.10.1防腐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等級不得低于二級,防腐等級應根據介質的腐蝕性等級和防護層使用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
2宜采用同一種材料同時滿足防腐和防水要求;
3 宜選用柔性無縫防水方案進行防腐防水設計;
4 應對電氣元件進行防腐防水處理。
7.10.2地下廠區應設計良好的排水系統,防洪標準不得低于城鎮防洪標準。地下廠區出入口應設置雨水排水溝渠,連接處可設置遮雨棚,防止雨水進入地下廠區。
7.10.3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防澇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提高進水區域操作標高;
2應設置進水速閉措施;
3 應設置排水設施及應急超越管道;
4 地面層設計場坪宜高于場外道路0.5m。
7.10.4地下廠區應考慮防斷電措施,配備柴油發電機等備用供電設施。
8 施工與調試
8.0.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深基坑施工應結合地質條件和基坑周邊環境,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的規定。
8.0.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池類構筑物施工完畢交付安裝前,必須進行滿水試驗。
8.0.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施工中必須對所有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8.0.4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施工與調試期間應按設計要求設置變形觀測點,測量操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的規定,沉降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規定。
8.0.5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冬、雨期施工應加強與氣象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條件變化,做好防范準備。
8.0.6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施工與調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的規定。
8.0.7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施工除應符合第8.0.6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坑支護形式應綜合考慮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要求、施工裝備、工藝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支護結構;
2 地下箱體結構土建施工時應為設備安裝做好準備。施工前應確認設備安裝所需的預埋套管、預留洞口及預埋件位置,核對交叉重疊部位,確定施工工序;
3 地下箱體外墻的水平施工縫處應設置鋼板止水帶等止水設施,池體構筑物設計水位以下的水平施工縫處宜設置鋼板止水帶等止水設施;
4 基坑回填應在地下箱體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
5 地下箱體頂板、內部等區域的機械及車輛荷載、材料堆放荷載應嚴格控制,不得超過設計荷載。
8.0.8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1構筑物的漏損率等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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