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地埋形式應優先采用全地埋雙層加蓋和半地埋雙層加蓋形式。
4.1.4污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和噪聲排放源處應布置環保標志牌。
4.1.5 應采用分層布局形式,在豎向布局上可分為水處理構筑物層、設備操作層和地面層。
4.1.6在滿足污水處理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整體設計應緊湊合理,地面層與地下廠區應做好銜接。
4.2 構(建)筑物布置
4.2.1結構柱網的布局應結合工藝設備、構筑物,宜結合導流渠、隔墻進行設置,確定獨立柱的設置數量,并宜結合上部構(建)筑物設置。
4.2.2污水處理構筑物宜共壁布置,構筑物之間宜采用渠道連接,減少水頭損失和占地。
4.2.3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生產附屬用房宜與污水處理構筑物疊合布置,節約用地。
4.2.4 鼓風機房宜布置在生物反應池池頂,污泥脫水機房宜布置在車行道與地下廠區人防區,加藥間宜靠近車行道,并布置上料接口,藥劑儲存裝置宜放置在通風良好的位置,并配置泄流和沖洗裝置。
4.2.5應將管線、電纜等集中布置,宜布置在構筑物間隙,管線布置應符合本導則第7.1節及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的規定。
4.2.6高壓配電間、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體以外。
4.2.7應避免采用火災危險性甲類、乙類的處理工藝及設備,當必須選擇有關工藝及設備時,應布置在地下箱體以外。
4.2.8分期建設的地埋式應預留遠期擴建地下通道接口。
4.2.9 當所使用藥品的危險性等級屬于甲類或乙類時,應將其獨立置放于專用房間,且不應放置于地下。專用房間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設置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筑形式。
4.3 交通組織
4.3.1地面層道路設計建設應與城市道路相協調。
4.3.2地面層至地下廠區車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且出入口分別設計、互不干擾。
4.3.3地面層與地下廠區連接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0.08,最小凈高不宜低于4.0 m。
4.3.4當對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面層進行綜合利用時,其出入口應與污水廠出入口完全分開,并有效隔離。
5 地下廠區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地下廠區內構筑物應結合實際環境影響,工藝要求,操作維護及安全防護等因素加設蓋板。
5.1.2 地下廠區內構筑物應設置適用的欄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格柵、污泥脫水機、尾水泵房等大型設備應在頂板處設置吊裝孔,吊裝孔應靠近地面層道路并做好防水等防護措施。
5.1.4 膜池或濾池應設計起吊裝置,上部空間高度應滿足設備、膜組器和濾料吊裝起吊要求。
5.2 進水單元
5.2.1進水泵站的總裝機流量應按納管范圍內的雨季流量確定。
5.2.2 進水單元設計時應考慮進水量的限流措施和應急超越措施。
5.2.3進水方式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輸送進水模式,設置斷電緩閉閥門,與提升泵實現聯動;同時閥門宜采用電動和液壓機械雙驅動方式;
2 采用重力流進水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單元應設置進水速閉閘門和電動閘門雙重安全保障措施。
5.3 預處理
5.3.1 宜設置粗格柵、細格柵、超細格柵等多道格柵;當選用MBR工藝時,應明確超細格柵間隙參數。
5.3.2沉砂池的設計應結合進水含砂特征,強化除砂效果。應采用高效除砂設備,加強對0.1 mm~0.2 mm粒徑大小砂粒的去除。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氣提升泵排砂,應選擇大通道、不易堵塞的設備。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離設備、壓榨設備等產生廢水的廢水泵房,選擇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據實際情況放大選型。
5.4 生物處理
5.4.1生物反應池頂板宜設置用于觀察、取樣及檢修的孔洞,孔洞蓋板應選用熱浸鋅鋼、玻璃鋼等防腐材質。
5.4.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單層或雙層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過孔流速、間距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
5.4.3當采用膜生物反應器時,膜池寬度的確定應考慮結構柱網間距及膜組器尺寸。
5.4.4膜池應設計起吊裝置,上部空間高度應滿足設備和濾料吊裝起吊要求,起吊重量應按濕重考慮,吊車軌道的布設應根據柱網布置、膜組器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
5.4.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鼓風曝氣系統的曝氣器,應選用充氧性能高、布氣均勻、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蝕、操作管理及維修方便的產品,宜采用吊裝形式進行安裝。
5.4.6 使用MBR等膜過濾處理工藝宜設置膜組器離線清洗平臺。
5.5 深度處理
5.5.1當采用混凝沉淀工藝作為深度處理工藝時,宜采用高效沉淀工藝。
5.5.2 尾水排放管路較長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次氯酸鈉消毒。
5.5.3 反洗氣量大及反硝化工藝的濾池宜加強通風換氣。
5.6 污泥處理
5.6.1污泥處理處置應根據污水專項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確定,處理過程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產生,工藝選擇應符合本導則第3.0.3條的規定。
5.6.2污泥的濃縮脫水應在地下廠區內進行,宜采用一體化設備處理。
5.6.3宜采用污泥料倉貯存脫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輸送污泥。
5.7 尾水再生利用
5.7.1 再生水用途主要包括景觀環境用水、工業用水、城市雜用水等,具體利用方式和水質指標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5.7.2氣壓給水設備應根據泵坑液位信號以及回用水系統壓力信號綜合控制水泵啟停,并采用先開先停、先停先開的方式輪換運行。
5.7.3 當尾水排放管路較長時,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 地下箱體結構
5.8.1地下箱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100年,結構設計安全等級應按一級執行。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箱體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規定。
5.8.2地下箱體設備荷載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生產廠家提供的荷載參數取值;
2樓梯均布活荷載不宜小于3.5 kN/m2;
3 汽車活荷載應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
4水位不急劇變化的水壓力按永久荷載考慮,水位急劇變化的水壓力按可變荷載考慮。
5.8.3地下箱體應考慮抗浮設計。
5.8.4當進行地下箱體受力計算時,屋面種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 kN/m2,抗浮計算時,宜取15 kN/m2~16kN/m2,地下箱體外墻側向土壓力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設計規范》GB 50069的規定。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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