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主管部門職責】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及相關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
(二)負責供水、節約用水工作監督指導;
(三)受理有關供水節水的投訴,及時調解糾紛,查處違法行為。
(四)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供水水質監測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五)會同市場監督等部門制定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六)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其他部門職責】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供水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
(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價格進行成本監審,監督檢查供水價格執行情況,查處供水價格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四)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維修、養護共用供水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監督管理,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有關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供水、節水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其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供水單位應當履行服務承諾義務,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發布經營服務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危害供水設施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一)向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擅自在供水管網垂直地面上擺放重物、安裝各類基樁;
(三)掩埋、圍蔽供水設施及其配套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盜竊供水及設施罰則】盜竊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盜竊供水設施、器材并阻礙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監管人員處分】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受理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應當確定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維護責任主體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不及時報告的;
(五)在監督檢查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不如實記錄、歸檔的;
(六)利用職權謀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七)在國家、省及本條例規定之外亂收費、亂罰款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用于工業、農業、漁業和畜牧業供水的除外;
(二)用水,是指用水戶根據生活、生產或者其他活動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為;
(三)二次供水,是指將供水通過貯存、加壓,再送至用水戶的供水;
(四)供水設施,是指取水設施、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五)結算水表,是指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作為結算依據的水表;
(六)再生水,是指經過處理,滿足特定用水水質標準或水質要求的非飲用水。
(七)合同節水,節水服務企業與用水戶以合同形式,為用水戶募集資本,集成先進技術,提供節水改造與管理等服務,以分享節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資,獲取收益的節水服務機制。
(八)水平衡測試,對單位內部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第五十六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進行一個月公示,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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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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