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凈化、收集利用】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凈化、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
已建成雨污分流排水系統的小區應當創造條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八條【供水工程建設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供水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專項用于城鎮供水設施建設。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水源地建設】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加強公共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建設,根據水源條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飲用水源地,保障供水水量、原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應急備用水源及配套輸水管網的建設方案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水質管理】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供水單位應當制訂水質檢測制度和水壓調控標準,定期檢測供水水質和調控水壓。水質檢測、水壓調控的頻次、標準、方法和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供水單位對供水水質不能自檢或者自檢項目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應當委托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水質公示的有關規定公布本單位水質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供水單位責任】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取水、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以及受委托管養的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
(五)按照有關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定期公開水質、水壓、流量、水價、供水成本等相關信息;
(六)安裝的注冊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七)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水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八)從事制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崗位的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
(九)接受供節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臨時停水和降壓供水】供水單位臨時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臺區和棲霞區區域內供水單位向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江北新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供水單位向所在地區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依法做出書面答復,同意臨時停止或者降壓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三條【供水合同】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制定供水合同文本,并向社會公示。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用水戶增加用水手續】用水戶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供水單位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水戶需要水表分戶、移表,變更戶名、用水性質,終止用水的,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供水價格】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用途分類定價。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條【水費結算和收取】用水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水費,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檢定;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臨時用水】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不固定用水的用水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臨時用水手續。
第二十八條【供水設施事故處理】供水設施發生爆管、漏水、損壞等事故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搶修,并及時報告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水單位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連續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水戶,啟用臨時保障措施,確保居民生活用水。
前款規定的通知用水戶方式應當采取書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水戶知曉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禁止用水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不使用或者不經結算水表用水;
(二)改裝、損壞、干擾、私裝結算水表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用水;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用水;
(四)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私自用水;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水范圍。
用水戶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行為,用水量不能計量的,按照用水管道口徑適壓下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或者行業習慣用水時間計算。
第四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條【分類管理】本市節約用水實行分類管理,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管理;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與計劃相結合管理。
本市用水定額標準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非居民用水量】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用水定額有關標準,確定本市非居民用水戶定額用水量和計劃用水量。
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非居民用水戶的定額用水量、計劃用水量時,應當聽取非居民用水戶意見。
第三十二條【累計加價】用水戶超出定額用水量、計劃用水量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累進加價原則,根據發展與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規定的征收標準和范圍交納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用水戶不得拒絕交納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由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供水單位負責征收,用水戶應當提供交費賬號,具備條件的實行銀行無承付托收。征收的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自來水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對節水成效突出單位的獎勵、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非居民戶節約用水措施】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采取下列節約用水措施: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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