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安排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要求,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印發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該指導目錄涉及248個事項,職權類型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明確了實施依據和實施主體。以下是關于本指導目錄的說明: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說明
一、關于主要內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主要梳理規范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建議)。各地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事項的責任主體,研究細化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規則、自由裁量標準等,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關于梳理范圍。《指導目錄》主要梳理的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
三、關于事項確定。一是為避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關條款在實施依據中多次重復援引,原則上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條”或“款”來確定為一個事項。二是對“條”或“款”中羅列的多項具體違法情形,原則上不再拆分為多個事項;但羅列的違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的,單獨作為一個事項列出。三是部門規章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做出的具體規定,在實施依據中列出,不再另外單列事項。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規條款同時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的,分別作為一個事項列出。
四、關于事項名稱。一是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名稱,原則上根據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內容進行概括提煉,統一規范為“對××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種違法情形、難以概括提煉的,以羅列的多種違法情形中的第一項為代表,統一規范為“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五、關于實施依據。一是對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按照完整、清晰、準確的原則,列出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具體條款內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已作修訂的,只列入修訂后對應的條款。
六、關于實施主體。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主體所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指的是縣級以上依據“三定”規定承擔該項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職責的部門。三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于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精神,對列入《指導目錄》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主體統一規范為“生態環境部門”。地方需要對部分事項的實施主體作出調整的,可結合部門“三定”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依法按程序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七、關于第一責任層級建議。一是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主要是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把查處違法行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壓實,不排斥上級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和處罰權。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按程序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實施直接管轄,或進行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二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關于“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的要求,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際,對法定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的,原則上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設區的市”。各地可在此基礎上,區分不同事項和不同管理體制,結合實際具體明晰行政執法事項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主體。三是對于吊銷行政許可等特定種類處罰,原則上由地方明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主體進行調查取證后提出處罰建議,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轉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落實。四是法定實施主體為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的,原則上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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