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類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條: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信用評價
重點排污單位凡涉及本守法導則第七條中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辦法的通知》(渝環【2017】174號),扣除其對應的信用評分。
本守法導則為暫行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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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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