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排污單位的確定以及本守法導則適用對象: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涉水類、涉氣類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二、重點排污單位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流程圖:
編制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方案并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采樣點位
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站房
安裝并調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
申請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通過比對監測
自行組織相關專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進行驗收
驗收資料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建設、安裝的規范要求:
一是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生態環境部認證合格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產品;二是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三是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四是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必須達到法定環境監測部門的比對監測合格要求;五是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按規范聯網傳輸。
重點排污單位如遇關停、搬遷等特殊情況,無法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可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無法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同時附帶證明材料。
四、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的規范要求:
(一)重點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二)重點排污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制度上墻;
(三)自動監控設備的維護和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四)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及設備使用說明書,確保自動監控設備完整、完好,使在線監測數據反映企業真實排污情況;
(五)按照規范要求,定期校驗自動監控設備,規范校驗記錄,保證在線監測數據以及有關參數準確有效;
(六)自動監控設備必須與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運行;
(七)建立和健全自動監控設備使用、運行的定期報告制度、故障報告制度、超標排放污染物報告制度以及自查情況報告制度。
(八)重點排污單位承擔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1、對于自動監控設備的日常運維情況,建立完善的運維記錄臺賬,清晰記錄自動監控設備的維護過程、檢驗校準。
2、對于自動監控設備維修、因計劃性停產而停用、拆除或者更換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應當在具體實施前一周報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3、對于自動監測設備出現故障,一是12小時內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異常或故障情況、采取措施和預期恢復時間等情況;二是組織力量立即排除故障,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自動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自動監控設備故障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4、對于在線數據超標的,一是立即電話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同時自查超標原因。若因治污環節出現問題造成真實排放污染物超標,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違法排污行為;若因自動監控設備出現異常或發生故障的,參照上述第3點進行報告和進行手工監測。
五、法律責任:
(一)應裝未裝,應聯未聯,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類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治理:(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標類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擾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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