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6.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HJ 732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 規定執行。
6.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6.3.3 本標準發布后,表6所列污染物如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和條件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7 達標判定
7.1 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大氣污染物以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作為達標考核的依據,水污染物以日均值作為達標考核的依據。
7.3 國家和省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8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8.1 新建企業自2019 年 月 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 月 日起執行本標準。
8.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3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