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要求
4.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因地制宜,選擇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
4.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鼓勵優先資源化再生利用。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 18921規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
4.3 提供餐飲服務農村旅游項目的生活污水應做預處理,達到GB/T 31962的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4.4 對靠近城鎮且滿足城鎮污水管網接入要求的農村地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 31962。
4.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定期清掏并合理規范處置,處理處置時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設計處理規模50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GB 18918執行。
5.2 設計處理規模500m3/d(不含)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具體要求如下:
a)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本標準實施六個月起執行本標準;
b)根據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類別和設計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劃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各級標準的適用情況見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點控制區域內(參見附錄A),設計處理規模2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應表1所列標準上調一級(最高不得超過一級標準);
c)農村生活污水經處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規定執行。
6.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當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或穩定塘等自然生態處理工程的,可將人工濕地或穩定塘等自然生態處理工程的出水作為該設施出水進行考核。
6.2 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6.3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采樣方法等要求,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要求的規定執行。
6.4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表3所列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7.3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四川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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