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大型國有企業要依法履行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簽訂的協議和合同,不得違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真實意愿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加快及時支付款項有關立法,建立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審計監察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拖欠失信成本,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的責任人嚴肅問責。
四、健全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
(十二)健全執法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刑事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司法審判和執行效率,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保障民營企業家在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時的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訴訟證據規則、證據披露以及證據妨礙排除規則。
(十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持續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的冤錯案件。建立涉政府產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
五、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改革創新
(十四)引導民營企業深化改革。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加快建立治理結構合理、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現代企業制度,重視發揮公司律師和法律顧問作用。鼓勵民營企業制定規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制度,明確各自職權及議事規則。鼓勵民營企業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優化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動質量、品牌、財務、營銷等精細化管理。
(十五)支持民營企業加強創新。鼓勵民營企業獨立或與有關方面聯合承擔國家各類科研項目,參與國家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攻關,通過實施技術改造轉化創新成果。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技術轉化等項目時,要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企業。加快向民營企業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在標準制定、復審過程中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參與。系統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職稱評定、獎項申報、福利保障等規定,暢通科技創新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渠道。在人才引進支持政策方面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
(十六)鼓勵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優化重組。鼓勵民營企業因地制宜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支持民營企業做優做強,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引導中小民營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暢通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企業破產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銷登記便利度,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處置工作。
(十七)完善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機制。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等重大國家戰略,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在重大規劃、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動中積極吸引民營企業參與。
六、促進民營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十八)引導民營企業聚精會神辦實業。營造實干興邦、實業報國的良好社會氛圍,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心無旁騖做實業。引導民營企業提高戰略規劃和執行能力,弘揚工匠精神,通過聚焦實業、做精主業不斷提升企業發展質量。大力弘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艱苦奮斗、創新發展、專注品質、追求卓越、誠信守約、履行責任、勇于擔當、服務社會的優秀企業家精神,認真總結梳理宣傳一批典型案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十九)推動民營企業守法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筑牢守法合規經營底線,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認真履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責任。民營企業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規經營,塑造良好形象。
(二十)推動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民營企業重信譽、守信用、講信義,自覺強化信用管理,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支持民營企業赴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中西部、東北地區投資興業,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二十一)引導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民營企業家要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視自身社會形象,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把守法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加強對民營企業家特別是年輕一代民營企業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實施年輕一代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促進計劃,支持幫助民營企業家實現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二十二)建立規范化機制化政企溝通渠道。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和訴求,暢通企業家提出意見訴求通道。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人民團體在暢通民營企業與政府溝通等方面發揮建設性作用,支持優秀民營企業家在群團組織中兼職。
(二十三)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執行機制。制定實施涉企政策時,要充分聽取相關企業意見建議。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評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調整程序,根據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政策執行要堅持實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二十四)創新民營企業服務模式。進一步提升政府服務意識和能力,鼓勵各級政府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完善陷入困境優質企業的救助機制。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完善對民營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模式和服務鏈條。
(二十五)建立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對民營企業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而受到的損失,要依法予以補償。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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