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共謀、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存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所列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監管機制,建立第三方機構“黑名單”制度,與省相關部門聯合對列入“黑名單”的第三方機構實施懲戒。第三方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失信信息同時記入機構、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企業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以及其他懲戒措施在內的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被投訴舉報多、經營活動異常、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存在高風險的第三方機構發布預警信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查實,或經由信訪舉報查證屬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采取的治理技術不成熟、不可靠、不穩定的,委托單位委托治理的環境污染問題出現反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此第三方治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在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財政性資金和項目安排、綠色信貸服務等方面建議相關部門予以限制。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在有關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當干預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第三十四條 提供環境科技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依照省科研誠信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