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網了解到,日前,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正式發布《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是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陜西省實際而制定的。具體詳情如下: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5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二屆]第四十號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于2017年1月5日經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月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及開發和其他各類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具體范圍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統籌規劃、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秦嶺范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指導設區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省級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務信息平臺系統,發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公告和相關信息;
(五)研究確定和申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六)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機構設置及具體工作職責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秦嶺范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第六條 秦嶺范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游、文物、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種質資源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國有林場、自然文化遺存等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八條 秦嶺范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也可以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范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秦嶺生態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等有關秦嶺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統籌各類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綠色生態產業發展,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建立生態損害賠償機制,依法追究損害秦嶺生態環境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推進生態環境直接受益區與秦嶺生態產品供給區建立區域間橫向補償機制;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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