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
指為了提供足夠的信任表明實體能夠滿足質量要求,而在質量體系中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
3.5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
指為了達到質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活動及措施。
4 基本要求
4.1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4.1.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其營業執照中應有不存在利益沖突的生態環境監測相關表述。
4.1.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以組織結構圖的形式表達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及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設置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或崗位,以保證各項質量活動的有效實施。
4.1.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的承諾。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積極主動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質量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
4.1.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潛在影響監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的風險應采取回避制度等措施,消除其風險。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與人員通過合同約定、與人員簽訂承諾書等形式,防止錄用或使用在兩個及以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業(承諾書內容見附錄A)。
4.1.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置保密電腦用以存儲所獲得的各種秘密,電腦應由專人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所有的數據及結果在未經客戶同意前有替客戶保密的責任和義務,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加大有關保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文件的人員培訓和宣貫力度,并對培訓和宣貫結果進行考核。
4.2 監測技術人員
4.2.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采樣、現場測試時,必須至少有兩名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人員在場。監測輔助人員包括設備設施安裝、維護、設備現場檢定/校準人員等均需遵守管理體系中相關要求,并履行其職責。
4.2.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管理體系中明確管理層,管理層可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組成;必要時,可將機構內部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為管理層;管理層應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4.2.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應滿足資質認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技術負責人的任職資歷、職稱、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年限的要求。
4.2.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熟練掌握各行業水、氣、土等環境要素污染物濃度基本范圍,各環境質量標準及排放標準常規污染物標準限值,能有效識別出所簽發報告中數據相關性是否合理,對異常數據或相關性不合理的數據有權拒絕簽字;授權簽字人應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4.2.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應通過理論考核、操作演示、實樣操作、盲樣考核等方式進行能力確認,并根據確認結果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格式及內容見附錄B);對內審員、質量監督員、大型設備操作員人員、報告簽發人員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通過印發文件形式進行任命/授權。當任命/授權或持證上崗領域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能力確認并重新任命/授權或頒發上崗證。質量監督員的數量和專業范圍應覆蓋其全部監測領域;應重點對新進人員、承擔新開展項目監測人員、轉崗人員、承擔重點監測任務技術人員等開展質量監督。
4.2.5.1 系統內生態環境監測人員能力確認:按照《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省生態環境廳頒發上崗證書。
4.2.5.2 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人員能力確認:由各機構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第十條(二)開展,考核合格后自行頒發上崗證書。
4.2.6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實施人員培訓。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年度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方式、授課老師、培訓人員等信息,并對培訓所需資金及其他資源予以保障和安排;實施培訓計劃后應通過理論考核、實際操作考核、質量監督等方式對培訓有效性進行評價。
4.2.7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并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檔案,檔案管理應做到“一人一檔”。人員技術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明、工作經歷、勞動合同、教育培訓、能力確認、授權、發表論文、監督記錄等證明。技術人員檔案應至少一年更新一次。
4.3 場所環境
4.3.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有滿足本機構所有監測項目所需的工作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多場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配備現場儀器間、樣品交接間、樣品前處理間、樣品分析間、天平室、儀器間、試劑間、劇毒/易制毒試劑儲存間、標準物質儲存間、危險廢物暫存間、數據處理間等監測工作所需的場所;對臨時的、可移動場所進行有效標識。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從事環境監測所必需的場所、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監測工作要求。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配備排風、防塵、避光、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設施。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監測時,應提出相應的環境控制要求,并配備相關設備設施以滿足環境條件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需至少配備下列設備設施、以滿足環境條件要求: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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