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江西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贛辦字〔2018〕18號),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2日至23日。公眾可登陸我廳網站(http://www.jxepb.gov.cn),進入“政務公開”板塊中的“公示”欄目,點擊“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查看,請將意見建議反饋至電子郵箱:jcc@jxepb.gov.cn,敬請留下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以便溝通、交流。
2018年11月11日
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水平,建立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江西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
第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構建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體系、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強化法規、行政和技術手段,全面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比性,為環境管理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西省境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或檢測,以下均稱監測)工作的監測單位,包括環境監測機構、環境質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機構(以下簡稱運維機構)、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的排污(建設)單位等。
第二章 機構責任
第五條 監測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合法有效;要建立覆蓋監測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對監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并依法公開相關監測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 監測單位及人員對領導干部或相關利益方不當干預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應當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及時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上級部門舉報。
第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范圍和要求開展監測工作,監測人員、儀器設備、裝備和實驗室環境等應滿足監測工作及質量管理的要求。
第八條 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科學性、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采樣與分析人員,編制、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排污單位委托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要在自行監測平臺上對外公開委托信息,認真核實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資質能否滿足本單位自行監測指標的要求,對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質量保證措施提出明確要求,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監管責任;污染物樣品的采集、運輸等工作由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不得由排污單位自行采樣、送檢。
排污單位在建設期間對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質量的監督責任由建設單位與環評機構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由環評機構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中監測數據質量的監督責任參照上款自行監測模式執行。
運維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營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責任。
第三章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內容
第九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成立質量管理部門,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及必要的實驗條件,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監督管理本機構各類監測活動,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使質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切實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
(二) 組織和開展質控考核、能力驗證、比對、方法驗證、質量監督、量值溯源及量值傳遞等質量管理工作,并對其結果進行評價;
(三) 負責本機構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與日常管理;
(四) 建立本機構執行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規定、質量管理工作的動態信息庫;負責質量管理的信息匯總和工作總結;
(五) 組織或參加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及質量管理的技術培訓和交流;
(六) 組織開展對控股或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質量管理的監督與檢查;
(七) 負責編制當年的質量管理總結及下一年度的質量管理工作計劃,并按要求上報監管部門。
第十條 環境監測機構對監測活動全過程均應實施質量管理。
(一) 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根據監測對象、污染物性質和具體條件進行,保證監測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 采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保證監測信息能準確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況、波動范圍及變化規律;
(三) 樣品在采集、運輸、保存、交接、制備和分析測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標準,確保樣品質量;
(四) 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嚴格遵守相關環境監測標準,檢驗結果應在本機構存檔保存;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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