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筑牢嘉陵江上游生態屏障,保障生態安全。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環境應急管理科)。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信訪、維穩、綜治等工作。承擔保密、績效管理、信息、政務公開、愛國衛生、安全保衛和史志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依照規定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以及后續有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牽頭協調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宣教科。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意識形態相關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制度。組織開展重大專題調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重大政策建議。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生態環境輿情應對工作。
(三)綜合環境管理科(生態環境監測科)。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組織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綜合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調查評價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并實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參與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工作。
(四)水生態環境科(自然生態保護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水功能區劃,確定水體納污能力。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河(湖)長制、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工作。參與生態狀況評估,指導各類生態示范創建。
(五)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與對外合作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相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以及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指導編制全市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或改善規劃。按規定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六)農村生態環境科。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擔生態扶貧相關工作。參與全市鄉村振興、有機食品發展工作。
(七)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的處置。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污染地塊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承擔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以及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組織實施全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環境管理制度。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全市輻射環境監測。承擔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按權限承擔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和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處置。
(九)科技與財務科。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參與分配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并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采購、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和生態保護補償。
(十)行政審批科(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區分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市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按規定權限承擔規劃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審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區分局按照授權承擔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行政審批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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