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廣元市生態環境局三定方案發布三定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元市委、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廣元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廣委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廣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掛廣元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簡稱市核安全局)。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與全市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擬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依照規定牽頭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環境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牽頭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并監督實施。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全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指導生態示范創建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牽頭負責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全市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核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制定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和生態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一)負責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察相關工作。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察制度。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查處全市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有關規劃和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全市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并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負責與生態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系工作。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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